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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年9月5日,由台湾当局“行政院”公布实施。全文共八条。其目的是强调对大陆经济作战,杜绝大陆物品进口。该办法规定,大陆物品包括大陆生产制造、加工等物品,有大陆标志或虽无大陆标志,而经鉴定确系大陆的产品。大陆物品除供医疗用的中药在未有代用品以前,经由“经济部”国际贸易核准进口者者一律禁止进口。已进入台湾的物品也不许公开陈列、经销、贩卖,违反者按违警罚法处罚并没收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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