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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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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被告人提供保证人,由保证人担保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措施适用于下列对象:应当拘留、逮捕的人犯,但患有严重疾病,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未满一岁婴儿的妇女;罪行比较轻微、不够逮捕条件,或者罪该逮捕,但采用取保候审方法已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害性的被告人、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足的;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的方法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而无逮捕必要的;被拘留后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而在法定期间又无法收集的。对人犯采用取保候审时,必须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由人犯找保人。保证人一定是成年人,有信用,有公民权利,并有固定职业和住址,精神正常,能承担法律责任,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与人犯有一定的亲密关系。人犯与保证人办理对保手续,并出具保证书。取保候审措施实施后,若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

☚ 拘传   监视居住 ☛

取保候审

强制措施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的对象是:(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罪该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4)罪该逮捕,但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5)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对持有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对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需要复议复核的;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也可以取保候审。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第2款、第3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的取保候审,应当经人大代表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许可;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向该人大代表所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取保候审的方式有两种:人保和财产保。人保是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参见[保证人制度])。人保的特点是以保证人的人格、名誉和信誉作保,并不涉及财物。保证人如未尽到法定的义务,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财产保又称保证金制度,是指公、检、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参见[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的数量,由决定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案件的性质和情节、人身危险性、经济状况、涉嫌犯罪的数额、可能判处的刑罚的轻重及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保证金由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保管。人保和财产保不能并用。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其所居住的市、县之内活动,不得超出该市、县。如果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必须经过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负责执行的机关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得到决定取保候审机关的同意。(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公、检、法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后,由办案人员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领导签发。再由承办人员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证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告知其各自应当遵守的规定及承担的义务,违反规定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出具保证书并签名或者盖章。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具体由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如果是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如果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在宣布后,立即将取保候审的决定书、执行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接到有关材料后,对采取保证人担保的,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对采取保证金保证的,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并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具体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遵守有关规定;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遵守的规定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及时告知决定机关。在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根据情况处理,即没收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并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变更强制措施。对没收保证金的,经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应在7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或捺指印;被取保人逃跑的,向其家属、法定代理人等宣布并要求签名或盖章。对拒绝签名盖章的,在没收决定书上注明。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被取保候审人可以在5日内要求复议,要求上级公安机关复核。经过规定期限后,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没收保证金,按规定上交国库。保证人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对保证人罚款。如果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要将没收保证金、罚款的决定及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原决定机关。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将保证金退还,并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盖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取保候审中,发现对被取保候审的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辩护人对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解除、撤销取保候审决定书,写明理由及决定事项。决定书应送达被取保候审人,通知执行机关,退还保证金。有保证人的,应当通知保证人,以解除其保证义务。公、检、法机关决定变更取保候审的,应制作变更取保候审决定书,写明变更理由及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原取保候审自然失去效力。变更决定应通知保证人和执行机关。


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诉讼需要及被告人的有关情况责令被告人提出保证人,保证被告人不逃避和妨碍侦查、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项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第l款、第40条、第44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1984年7月7日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机关均可决定采取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及有期徒刑缓刑,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而不需要逮捕的被告人;<2>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能防止社会危害性发生而没有逮捕必要的;<3>应当逮捕的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尚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经公安机关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不足的;<5>已被羁押的被告人,不论案件在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等哪个诉讼阶段的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只要采取取保候审对社会没有危险性的。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应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写明对被告人某某采取取保候审,限定他在几天内请到保证人。保证人的条件和应负的责任,见〔保证人〕。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后,若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变更取保候审(见〔变更强制措施〕)或撤销取保候审。例如,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具有法定不追诉的情况;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等。撤销取保候审时,应制作撤销取保候审决定书,载明撤销取保候审的理由,并将决定书向保证人和被保人宣布,恢复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或交付执行刑罚。对于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变更为逮捕。1987年,我国法学界有人提出除继续使用取保候审之外,借鉴国外的经验,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财物保候审〕 (详见〔财物保候审〕)。

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责令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保证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项强制措施。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下列对象: (1) 罪行比较轻微,不需要拘留、逮捕、但有逃避侦查、审判之虞的。(2) 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的方法足可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无逮捕必要的。(3)罪该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4) 被告人已被羁押,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5)需要逮捕而证据不足的。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西方国家采取保释制度,适用于已被羁押的被告人,有人保和财产保两种形式。苏联刑事诉讼中有人保和社会团体保。

取保候审

刑事强制措施之一,指司法机关责令被告人提出保证人,由保证人出具保证书,保证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审判,并随传随到。通常适用于罪行较轻或有特殊情况不宜拘留、逮捕的被告人。

取保候审

军事司法机关责令被告人提供保人,由其出具保证书,保证被告人在取保期间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一般适用于罪行较轻,但是需要加以适当限制和存在某些特殊情况的人。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

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出保,保证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在我国,取保候审的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人保,另一种是财产保。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如: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违反上述义务的,如果已交纳保证金的,司法机关没收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义务的,取保候审结束时,司法机关应当退还保证金。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直接证据 ☛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为了防止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对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随传随到。如果被告发生逃避行为,保人要负法律责任。取保候审,一般是对于罪行较轻的被告人采用的,对于应当逮捕的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以采用取保候审的办法。对被告采取取保候审的,如果情况变化,应当撤销或者改用其他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

release upon bail (/obtaining a guarantor and pending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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