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限额
亦称“发行额度”。证券发行的额度限制。它是为保障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对公司债的发行所作的数量限制。一般规定,担保公司债的发行额最高不能超过公司现有的资本,即公司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净额,并且在发行时必须附加担保。无担保公司债由于不附加担保,对其发行额的限制更加严格,一般不能超过公司资产净额的1/2,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开始于1983年。1987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企业发行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另外,债券发行量决策一定要考虑企业未来盈利能力和偿还能力,以及通货膨胀可能抵消掉的一部分资金数额。表明企业偿还能力的指标,称为负债。这种负债界点,既反映了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又反映了企业支付利息后的盈利状况,债券发行公司应十分注意。如果超过了这个负债界点,不仅偿还债务有问题,而且由于支付利息过大,还会发生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