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以反革命为目的,煽动群众抗拒、破坏国家法律、法令的实施,或者以反革命标语、传单及其他方法宣传煽动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主要特征是:(1) 犯罪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 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公开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的行为。宣传煽动的行为方式各种各样,可以是公开地发表反革命讲演,呼喊反革命口号,也可以是在一部分群众中间制造和散布谣言,煽动群众抗拒、破坏国家法律、法令的实施,或者出版地下刊物,书写、张帖反革命标语传单等。至于被宣传者是否听信,是否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 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且必须具有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目的。为了达到某种个人的要求而煽动群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公共秩序或交通秩序的,不以本罪论处。但是如果是出于反革命目的,宣传煽动群众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的,则应以本罪论处。(4)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以反革命为目的,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的行为。包括:1.煽动群众抗拒、破坏国家法律、法令实施的;2.以反革命标语、传单或者其他方法宣传煽动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所谓宣传煽动,一般以不特定多数人为对象,与教唆犯和侮辱、诽谤罪是针对特定对象进行的有区别。 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其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下列反革命宣传煽动行为之一:煽动群众抗拒、破坏国家的法律、法令实施的;以反革命标语、传单或其他方法煽动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3)主观方面是以反革命为目的的直接故意。(4)犯罪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实施了反革命宣传煽动行为的中国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2条、102条和104条的规定,对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罪大恶极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非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一律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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