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字词:

 

字词 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公署条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公署条例

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公署条例

该条例颁布于1990年9月10日,共有45条,分别对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公署 (葡文缩写为SAC,中文简称为高级专员公署) 的性质、职权、内部组织、权限,以及有关人员的任免等作出相关规定。在此之前,澳门地区发生的贪污案件均由刑事预审庭进行预审程序,然后交由法院审判。根据该条例的新规定,新成立的高级专员公署从事专门打击贪污及行政违法的活动,成为具有完全独立性的职能、行政及财政自治权的公共机关,不受任何命令或指示的约束,仅依照法律行事。其性质相当于香港政府的廉政公署。其职责主要有: (1) 开展防止贪污或欺诈行为; (2)对触犯贪污罪与欺诈罪的公共实体机关人员进行预审; (3) 促使公民的权利、自由、保障与正当利益受到保护,确保公共行政的公正、合法和高效。上述所谓 “公共实体机关”,指: 总督、立法会主席、政务司、立法会议员、咨询会委员、澳门地区中央行政当局与地方行政当局 (包括内部安全机构) 和其他公法人等机关。从事经营公有产业的企业、公共服务特许企业、独家业务公司及信用机构人员的贪污和欺诈行为,亦属高级专员公署进行预审行为的对象。条例规定高级专员公署拥有如下的权限:有权对有充分依据怀疑发生贪污或欺诈行为、对公有财产的犯罪、滥用公共职能、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等事实或迹象予以查明,并依职权进行预审; 有权到有关公共实体查阅文件、听取机关负责人陈述和进行必要的资讯; 有权监督各公共实体涉及财产利益的行为是否规范性,其行政行为是否正确性; 有权将查清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并关注这些部门所进行的刑事程序或纪律程序; 有权向总督及立法会通报其查明的结果,向总督或立法会建议审议有影响人物的权利、自由、保障或正当利益规定的违宪性及违法性情况; 建议采取立法措施,改善机关运作及对行政合法性的遵守,消除有利于贪污、不法做法或道德上应受责任等因素; 建议总督采取行政措施,以改善公共机关; 有权向有关公共机关提出劝告,以纠正违法或不公正的行政行为; 有权透过社会传播公开其执行职责时的立场; 有权指出现行法例的缺点,提出修改或撤销法例及制订新法例的建议等等。根据条例规定,高级专员公署设置高级专员、助理专员、技术顾问、技术辅助以及一般行政等人员和职位,高级专员为该公署的最高负责人,由澳门总督经咨询立法会后任命并授予其职权。高级专员的任期为4年,得续任两次,每次为期两年。高级专员不得从事任何有酬或无酬的其他公职或任何私人业务,亦不得担任政治或公会性质组织的任何职务。高级专员享有公共当局的地位,在其行使职能时,对所获悉的事实有保密的任务。高级专员的待遇和报酬相当于政务司,且不受因年龄限制而退伍等法律规定的约束。高级专员除犯可处重刑罚的罪行或为现行犯罪外不受拘捕、羁押或监禁,并有权拥有由总督发出的特别身份证,可同时自由进入所有澳门地区中央行政当局及地方行政当局的办公地点,包括内部保密机构及公法人团体。高级专员可将其权限授予各助理专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并有权制定本公署的工作方针及内部动作规则。高级专员之下设两名助理专员,由高级专员任命作为其助手。助理专员的报酬为高级专员的70%,并享有机关司长级的权利和优惠。助理专员与高级专员一样,不得从事上述高级专员不得从事的业务和工作。除犯有可处重刑的罪行或为现行犯罪外,不得受拘捕、羁押或监禁。高级专员公署内部的顾问、专家、技术人员、行政人员、翻译人员均由高级专员自由任命及免职或以合同方式聘用。上述人员均拥有由高级专员发出的特别身份证件,可同时自由通告及接近所有澳门地区及地方行政当局的办公地点,包括内容保密机构及公法人团体。

☚ 拘留的上诉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过渡期 ☛
00001626
随便看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Ctot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3879号 更新时间:2025/8/12 4:2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