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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反诉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反诉

(反)原诉

反诉fǎn sù

本诉中的被告向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诉讼。1921年《注音新辞林》:“反诉: 被告转诉原告也。”

原诉←→反诉yuán sù ← → fǎn sù

原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提出反诉时,称原告提出的诉讼为原诉。
反诉:在同一诉讼中,被告向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诉讼。
【例】 原诉是王兴告周金犯有贪污罪,反诉是周金告王兴犯有诬谄罪,谁是谁非,法院正在审理之中。

反诉

反诉

在诉讼进行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诉讼请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但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人不得向公诉人提起反诉。反诉提起后,原告对被告提起的诉讼是“本诉”,反诉与“本诉”可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合并审理,但要分别做出判决。提起反诉的条件是:
❶以本诉的存在为条件;
❷反诉提起的时间应在本诉开始后,法院判决前提出;
❸由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起,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
❹本诉与反诉不能因一方原告的撤诉而引起另一诉讼的终止。

☚ 公证   裁定 ☛

反诉

“本诉”的对称。被提出控告的人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针对原告提出的与本诉案件有牵连的独立请求。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反诉是自诉案件被告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反诉具有下列特点:(1)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双重性。反诉提起后,本诉的自诉人成为反诉的被告人,双方当事人互为控、辩双方;(2)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原告撤回本诉并不影响反诉的独立存在;(3)反诉目的的对抗性。本诉被告人针对自诉人的诉讼请求,通过反诉,提出相反的请求,以期达到追究本诉自诉人刑事责任的目的;(4)反诉的请求和理由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具有牵连性。提起反诉应具备下列条件:(1)反诉的对象只能是本诉的自诉人;(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诉案件有关的行为;(3)反诉的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或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4)反诉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反诉一经成立,人民法院即可与自诉案件合并审理。在这种互诉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既是自诉人,又是被告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如果自诉或反诉一方申请撤回起诉,法庭在同意一方撤回起诉后,对未申请撤回的诉讼应继续审理。如果对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判处刑罚,应根据各自应负的罪责分别判处,不能互相抵消刑罚。


反诉counter-claim

当事国作为被告国在诉讼案件中对当事国作为原告国所提出的诉讼中的权利要求提出的反要求。在国际法院的诉讼案件中,被告国可以以申请的方式提出反诉。反诉的提出应以与当事国另一方的权利要求的标的直接有关并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之内为限(1978年《国际法院规则》第80条(1))。反诉应在提出辩诉状的当事国的辩诉状中提出,并应作为该当事国的诉讼主张的一部分(《法院规则》第80条(2))。


反诉

被告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向原告提出的独立请求。在美国,按照普通法,一个被告可以提出抵销之抗辩,他可以提出证据来减少或取消原告的索赔要求,这项证据必须是从起诉的法律行为中产生出来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不可能获得对原告胜诉的判决。而按照衡平法,在某些情况上,可以允许将当事人相互间的债务相互抵销。联邦司法法典规定的对被告的补救办法,则比普通法和衡平法两者都宽广。早期的司法法典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可以提出反诉:
❶被告提出的请求是从原告提出的同一法律行为诉讼中产生的;
❷在合同纠纷的诉讼中,被告提出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诉讼事由。法典允许反诉不仅是为减轻或驳回原告的诉讼,而且也是为取得胜利的判决提供证据。后来,有几个州的法典扩大了反诉的范围,允许将被告对原告的任何要求都包括在内。有些州进一步规定被告之间也可以相互提出反诉。联邦民事诉讼法规规定两种反诉:
❶强制性反诉,即以对方诉讼标的的法律行为或事实为依据而产生的反诉;
❷准许性反诉,即基于任何其他原因而产生的反诉。但联邦法规又规定三种例外情况:
❶不能把另一个未决案件的诉讼标的的要求作为强制性反诉,目的是阻止当事人迫使对方接受在并非由他们自己选定的法院内进行审理;
❷对方在起诉书中通过扣押程序或其他程序向法院提出请求,而该法院又无权就该请求作出对人判决时,一方的反诉就不是强制性的;
❸允许原告在联邦法院通过扣押对方财产或第三人财产程序提出准物权诉讼。反诉的特征:
❶被告对于保护的性质和范围可以自由申述,不受诉讼发起人立场的约束;
❷反诉无须与本诉有联系;
❸如果反诉与本诉出于同一契约或事件,并且它的解决不需要吸收处于该法院辖区以外的新当事人,这时,被告必须提出反诉。这一点不适用于下述情况:被告已经提出相应的请求,并且正在按照该请求进行另一个诉讼,或者反请求的提出人不在该法院司法管辖之内,而他的财产已予扣押;
❹反诉与本诉当事人不一定完全一致。共同诉讼中,一部分被告可以只向一个原告或几个原告提出反诉。在反诉中,除了本诉原告之外,还可以吸收那些未曾参加该诉讼的人作被告,
❺被告必须在就本诉作实体陈述的同时,提出反诉的内容,否则,以后再提起的反诉将不予受理,但被告因疏忽或情有可原的过失,而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反诉,法院可以酌情决定是否允许其再行提出。在反诉与本诉提出的请求之间不要求必须有联系,但法院也不是无条件地审理任何反诉。法院出于防止可能的损失、缩短诉讼期间和减少诉讼费用的考虑,可以把本诉和反诉分开,单独审理。

反诉

“本诉”的对称。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人对原告人提起与本案有联系的独立诉讼请求的行为。反诉提起后,原告对被告提起的诉讼称为本诉。反诉与本诉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可以合并审理,但要分别作出裁判。反诉与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反诉是被告向原告进行辩驳的一种特殊方式,在民事诉讼中,体现了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平等原则。被告人通过反诉,可以减轻或抵销应承担的义务。反诉可在诉讼中任何阶段提出。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自诉案件才可以提起反诉。提起反诉除须符合起诉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1) 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 (2) 无论在一审还是二审程序中,提起的时间都应在法庭评议制作裁判之前; (3) 由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起; (4) 具有达到起诉目的和诉的合并审理的可能性; (5)本诉与反诉不能因一方原告的撤诉而引起另一诉讼的终结。

反诉

“本诉”的对称。原告提起的诉为本诉,本诉进行中,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诉讼理由相关联的诉为反诉。在民事诉讼中,反诉具有排斥、抵销、并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作用,是被告用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手段。在我国,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均有权依法提起反诉。

反诉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案件相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军事法院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所提起的诉讼。反诉是一种特殊的起诉形式,提起时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该自诉案件有联系的犯罪行为; (3)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军事法院依法可以直接受理的案件。反诉一经成立,案件即成为互诉案件,军事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并适用自诉的规定。在诉讼中,反诉人与自诉人的地位和权利平等。如果反诉理由不成立,应驳回反诉。反诉只适用于自诉案件。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人不得向公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

反诉

被告人在诉讼中对原告人与本案有联系的行为提起独立的诉讼请求。在刑事诉讼中,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相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审理。反诉提起后,原告人提出的诉讼即成为“本诉”,反诉与本诉可以同时合并审理。每一方当事人都同时兼有原告与被告两种身份,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本诉或反诉的原告人放弃或撤回诉讼,从而使该诉讼终止,也不影响相对应的反诉或本诉继续审理。反诉应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其理由须与本诉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或有相互联系的事实。反诉应在本诉宣告判决前向同一法院提起。

☚ 公害   反人道罪 ☛
反诉

反诉

与“本诉”相对。在刑事诉讼中,指自诉案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对自诉人所提起的诉讼。反诉提起后,自诉人提起的诉讼即为本诉。反诉与本诉可以并存,并具有独立性,不依赖于原自诉事实是否真实存在,即使自诉人撤回自诉也不影响反诉的进行。它与刑事诉讼中的反证、反驳不同,反证、反驳是刑事被告人为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完全建立在原诉基础上,而反诉是为追究原诉人刑事责任提起的新的诉讼。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 反证   反诉人 ☛

反诉

诉讼程序进行中被告人对原告人提起独立的反请求。反诉提起后,原告人已经提起的诉讼称“本诉”。反诉和本诉同时存在,但为节省时间和劳力,可以合并审理。反诉一般应在本诉开庭审理前提出,最迟应在审判员退入评议室制作判决之前。法院合并审理时,仍应对两个诉分别进行审查,分别加以判决。如本诉的原告人放弃本诉并终止本诉程序,并不因此而引起反诉程序的终止。反之亦然。

反诉

诉讼程序进行中,被告人对原告人提出相反的独立诉讼请求,称为反诉。反诉的特点是: (1)反诉是以原诉(或称本诉)为前提,没有原诉,便无反诉; (2)被告人提出反诉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理由,必须基于原诉的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 (3)被告人提出反诉的时间,必须在审理原诉的诉讼程序尚未结束,法院没有作出裁判之前;(4)反诉与原诉能够合并起来共同审理。反诉与原诉是两个独立的诉讼请求,所以,反诉的被告人不仅具有原诉原告人的资格,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而且反诉不因原诉撤回而失去效力,即使原诉的原告人撤回诉讼,对反诉仍然应当进行审理。同样,反诉的撤回,也不影响原诉的继续审理。但在案件的管辖上,反诉只能向审理原诉的同一法院提起。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目的,是为与原诉共同审理以达到抵销原告人的权利,使原告人的权利部分或全部失掉,甚至超出原告人所主张的权利范围。因此,如被告人反诉成功,就会使原告人的请求部分或全部失掉效力,甚至还有可能使被告人得到超出原告人起诉请求的数额。例如,房屋管理部门向法院起诉,要求住户交付拖欠的房租,住户提出反诉,要求房屋管理部门修理房屋,并且赔偿因房屋失修而造成的损失。如果住户胜诉,就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抵销房屋管理部门收缴房租的请求,甚至得到超过请求的赔偿金额。反诉与原诉合并审理,可省去一个诉讼程序,节省当事人和法院的人力、物力,并可避免法院对同一问题的案件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反诉

反诉Cross Action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一国法院在受理涉外民事案件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该法院提出的与本诉之标的和理由有联系的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请求。反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诉的原告;反诉一般在本诉起诉之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诉讼理由相互联系。反诉的提起或撤销都可能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发生影响。一方面,对于被告而言,提起反诉就意味着其已承认受诉法院对该涉外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被告提起反诉,就失去了保留他对原诉管辖权的抗辩权。另一方面对原告而言,在其向该国法院提起诉讼后,就不能主张反诉与该国不存在任何联系因素,从而抗辩该国法院对反诉没有管辖权。反诉是把本诉和反诉并案处理,以此达到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人力、物力的目的,同时也可避免出现因分开审理作出前后矛盾的判决。

☚ 领事代理   国家的民事诉讼地位 ☛
反诉

反诉

在已经开始的本诉诉讼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并请求人民法院与本诉共同审理的一种独立诉讼。被告提出反诉,也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1)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 (2) 反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必须与本诉有一定联系; (3) 反诉的被告人必须是本诉的原告人; (4) 反诉应当在本诉的诉讼活动开始以后、审理终结以前提起。反诉与本诉属于同一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将两者合并审理。反诉人提起反诉以后,也要遵守起诉条件,办理各种手续,缴纳诉讼费用。

☚ 应诉   撤诉 ☛

反诉

counteraccusation;crossaction


反诉

counter claim

反诉

counterlawsuit; counterclaim; countercharge
领事官或领事机关雇员为就一项根据第43条他本来可以享有管辖豁免的事项提出诉讼,他就不得对于同本诉直接有关的~援用管辖豁免。The initiation of proceedings by a consular officer or a consular employee in a matter where he might enjoy immunity from jurisdiction under Article 43 shall preclude him from invoking immunity from jurisdiction in respect of any counterclaim directly connected with the principal claim./同本案有直接关系的~(the court may hear)the counterlawsuit filed by the other party (or the defendant)directly concerning the case/ ~案件counter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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