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应性抑郁状态的司法鉴定对在遭受强烈的精神刺激后发生的,以情绪抑郁为主要表现的反应性精神病所作的鉴定。反应性抑郁状态常由持久的精神创伤引起,例如深重的内心矛盾与压力不得合理解决; 某一事件饮恨终生,无法消除等。主要表现为: 情绪低沉,忧愁悲伤,悔恨沮丧,内疚焦虑;可伴有失眼多梦,疲乏无力,注意力不集中,疑病等症状; 病人与环境接触良好,无明显的精神运动性抑制,相反经常表现出语言增多,叹息自语或逢人便说自己的苦衷。症状可在精神刺激解除后仍持续一段期间。本病病人最常涉及的法律问题是自杀,对此应根据疾病的状况作出自杀原因的鉴定。有的病人可突然出现冲动行为,甚至凶杀,此时应根据疾病的严重程度审慎地评定其责任能力。因为反应性抑郁状态的轻重差异很大,轻者仅表现出抑郁性神经症样,并不影响其自我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视为有责任能力; 重者则呈现持久而严重的精神病状态,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