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应性偏执状态的司法鉴定对以妄想为主要临床表现的反应性精神病所作的鉴定。反应性偏执状态又称反应性性妄想,常为较持久的精神因素所引起。起病缓慢,可由强烈的不满和反感开始,逐渐出现敏感多疑和牵连观念,最后发展成妄想。病人很注意周围人的言行,总以为是在议论或指责自己,甚至疑为对自己的监视、跟踪,进而感到即将被害,因而惶惶不可终日,有的还可出现相应的幻觉(心因性幻觉)。其特点是怀疑的对象和内容与引起疾病的精神刺激紧密相关,无泛化倾向,不荒谬,常主动向人述说其体验。病程较长,可持续数月以上。反应性偏执状态常因被害妄想而涉及法律问题,有的病人因伴有病理性意志增强,可不惜一切,坚持不懈,写出大量的申诉材料,或亲自 “上访”,到各级司法和行政机关“告状”,构成原告形式的违法犯罪行为; 有的因伴有心因性幻觉,强化了被害妄想,在强烈情感支配下,采取各种报复行为,导致相应的刑事案件,鉴定中应评定为无责任能力。需要注意的是,这类忘想是在精神因素作用下逐渐形成的,内容不荒谬,与现实联系密切,所支配的作案行为也反应其平时的思想活动,并指向平时的矛盾对象,因而看起来似乎是有动机的,应严格地与正常作案加以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