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课税shuāng chóng kè shuìдвойнóе (повтóрное) налогообложéние(налóговое обложéние,вз мание налóга)双重课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收权力机关依照各自的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各自按其本国的税法在同一纳税期间内课税同一或类似的税种。按照国家税收管辖权是否实际发生冲突为准,双重课税可分为事实上的双重课税和潜在的双重课税。事实上的双重课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已实际上行使了征税权。潜在的双重课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处于其各自税收管辖权之内的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没有同时行使其税收管辖权,但这些未行使征税权的有关国家可随时行使其权利,也就是说,这种双重征税具有变为事实的潜在性质。双重课税现象的产生,是由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引起的,是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冲突的结果。“来源国”原则和 “居住国” 原则是确定税收管辖权的两个原则。按照这两个原则,税收管辖权分为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由于两个国家分别采用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就可能产生纳税人及其收入要与两个国家发生税收关系的情况,这是造成双重课税现象的最主要的原因。其次,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亦会产生冲突。对所得来源地的确认,各国有不同的标准。如确认商品销售利润的来源地就有商业机构所在地、销售合同缔结地、商品交货地等不同标准。由于确认来源地的标准不同,可能造成同一纳税主体的同一笔所得被认为来源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使同一纳税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承担纳税义务。再次,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亦有冲突,因为各国按主权原则,对确立居民身份各有其不同标准。国际税法上的居民,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对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主要有住所标准、居留时间标准和国籍标准三种。确立法人的居民身份,各国采用的标准主要有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和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由于有关国家确定居民的标准不一致,可能造成同一纳税人在两个国家同时被认为是居民纳税人的现象,从而使同一纳税人在两国都负有纳税义务。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使同一纳税人承受双重纳税负担,有违税负公平原则。为避免双重课税,各国采取了不同的解决方法,主要有三种方式,即抵免法、负税法和扣除法。其中,抵免法已成为解决双重课税的最主要方法。 双重课税 双重课税double taxation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收权力机关依照各自的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各自按其本国的税法在同一纳税期间内课税同一或类似的税种。按照国家税收管辖权是否实际发生冲突为准,双重课税可分为事实上的双重课税和潜在的双重课税。事实上的双重课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已实际上行使了征税权。潜在的双重课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处于其各自税收管辖权之内的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没有同时行使其税收管辖权,但这些未行使征税权的有关国家可随时行使其权利,也就是说,这种双重征税具有变为事实的潜在性质。双重课税现象的产生,是由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引起的,是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冲突的结果。“来源国”原则和“居住国”原则是确定税收管辖权的两个原则。按照这两个原则,税收管辖权分为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由于两个国家分别采用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就可能产生纳税人及其收入要与两个国家发生税收关系的情况,这是造成双重课税现象的最主要的原因。其次,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亦会产生冲突。对所得来源地的确认,各国有不同的标准。如确认商品销售利润的来源地就有商业机构所在地、销售合同缔结地、商品交货地等不同标准。由于确认来源地的标准不同,可能造成同一纳税主体的同一笔所得被认为来源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使同一纳税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承担纳税义务。再次,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亦有冲突,因为各国按主权原则,对确立居民身份各有其不同标准。国际税法上的居民,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对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主要有住所标准、居留时间标准和国籍标准三种。确立法人的居民身份,各国采用的标准主要有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和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由于有关国家确定居民的标准不一致,可能造成同一纳税人在两个国家同时被认为是居民纳税人的现象,从而使同一纳税人在两国都负有纳税义务。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使同一纳税人承受双重纳税负担,有违税负公平原则。为避免双重课税,各国采取了不同的解决方法,主要有三种方式,即抵免法、负税法和扣除法。其中,抵免法已成为解决双重课税的最主要方法。 ☚ 国际组织豁免权 避免双重课税条约 ☛ 双重课税 双重课税Double Taxtation一家企业在海外投资所得收益除按照其国籍所在国的税法向本国纳税外,还要按照东道国税法纳税,母国和东道国都按全部收益课税不给予任何抵免,结果同一笔收入重复纳税。产生双重课税的原因是,各国税法遵从的原则有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具体表现在税收管辖权上表现为两种不同的权利:国民管辖权、来源管辖权。国民管辖权指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企业,不论其收入来自哪个国家,本国政府都依所得税法对其“全球所得”进行课税,其中包括企业所得股息、利息、薪水及产权收益等。来源管辖权指企业收入来源于哪个国家,就由哪个国家的政府根据其税法对企业在该国的所得加以课税。由于税收管辖权存在差异,企业一笔所得有可能发生重复征税。目前,国际上解决双重课税的作法主要有:免税制、税收抵免制(见免税制、税收抵免制)。 ☚ 国际协调共同控制转移价格 跨国所得 ☛ 双重课税 双重课税double taxation亦称重复课税,指同一课税主体或不同课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作两次以上课征的现象。既包括形式上的双重课税,也包括实质上的双重课税。前者是指同一课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课征多种税;后者是指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多次课税。在复合税制下,为了实现税收职能的需要,形式上双重课税是必然存在的现象。而实质上的双重征税扭曲了税收负担的公平状态,应采取一定方法予以免除。双重课税按其经济性质可以分为三类: ❶税制性双重课税,是指由于复合税制所造成的双重课税。 ❷法律性双重课税,是指由于法律上对同一纳税人采取不同课税权力原则所形成的双重课税。 ❸经济性双重课税,指对同一经济源泉的不同纳税人双重课税。双重课税按照涉及范围的大小,可以分为国内双重课税和国际间双重课税。 ☚ 课税的宣布效应 所得分解 ☛ 000016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