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损害标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0年在数据处理服务协会诉康普 (Association of DataProcessing Servce Organization v. Canmp)案件和巴罗诉科林斯 (Barlow v. Collins) 案件中确立的原告资格标准。内容包括: (1) 起诉者事实上在经济上或其他方面受到损害; (2) 损害的利益 “有理由表明是在国会有关法律或宪法条款的保护或规定的各种利益范围之内”。一些人认为第二个标准是向传统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标准的倒退。双重损害标准说提出后起作用的主要是事实损害标准,因而大大放松了申请司法审查的原告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