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居民公司当一家公司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根据这些国家的法律规定而成为居民公司时,这家公司就成为双重居民公司。当两个国家采用不同的对“居民”的定义的时候,就会造成双重居民公司,例如,一个国家以公司所在地作为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而另一个国家使用管理机构所在地作为判定标准。双重居民公司引起的问题在1984年开始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那时,英国的国内税务局针对所发现的一些滥用双重居民身份的现象提出了一些措施建议。例如,跨国集团公司在英国和美国建立一些居民公司,并使这些居民公司之间互相支付利息从而造成一些公司亏损,而集团公司在双方国家中都可以扣除这些亏损。1987年英国制订了法律条款来对付这种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