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根据宪法和兵役法规定在一定年龄内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5条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共产党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有力助手和后备军。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28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民兵的任务;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随时准备参军备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