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发性青光眼
飞行人员所患原发性青光眼多属单纯性青光眼。此型青光眼大多无明显症状,仅偶感眼球发胀,飞行时间稍长,则出现视物模糊、视力疲劳、前额部压迫感和头痛等症状。有的阅读不能持久,易疲劳,甚致发生虹视等。经休息后症状消失。因阳性体征极少,常需反复检查(包括激发试验)才能确诊。青光眼可与屈光不正并存,有些症状也易混淆,如眼胀、头痛、视力疲劳等,故应详细检查,以免误诊。
本病对飞行工作效率及飞行安全均有较大影响。因原发性青光眼可呈急性发作,引起剧烈眼痛、头痛、视力障碍、恶心、呕吐等症状。再者,本病呈慢性进行性发展,如眼压得不到控制,视觉功能即逐步降低,且很难恢复,终于导致视力减退、视野缺损、生理盲点扩大、暗适应减退,影响色觉,甚至失明。至于飞行因素对本病及眼压的影响,目前尚无定论。
早期发现,及时治疗,是防止本病发展和延长飞行年限的关键。定期体检时,应测眼压,对35岁以上飞行人员要用眼压计测量。必要时,应住院作进一步检查。单纯性青光眼的治疗,目前仍以局部滴用缩瞳剂为主。
据一组统计资料,我国飞行人员患有早期单纯性青光眼而飞行合格者占73%。本病的医学鉴定原则如下:
(1) 选拔飞行学员时,凡属青光眼可疑者,均不合格。如受检者有青光眼家族史,应测定眼压;眼压不正常者,不合格。
(2) 预校、航校飞行学员,凡诊断为青光眼者均不合格。
(3) 飞行人员患原发性青光眼,可根据病情,结合飞行技术、经验、机种、职务等进行个别评定。凡眼压略高于正常值,或24小时眼压差波动较大,疑有单纯性青光眼者,应作全面检查。如视觉功能正常,眼部无器质性改变,可评为飞行合格,但每年应复查一次。凡确诊为单纯性青光眼者,应考虑下述情况作出结论:
❶需口服降眼压药物进行治疗者,应停止飞行工作。
❷需作滤过手术以降低眼压者,即使术后眼压正常,亦应停止飞行工作。因手术后所形成的疤痕组织非常脆弱,在一些飞行因素影响下,可能发生破裂,甚至形成瘘管。
❸如治疗后眼压稳定于正常范围,视觉功能正常,无明显器质性改变,可继续担任原机种飞行工作,但应定期复查。
❹需滴缩瞳剂控制眼压者,应临时停止飞行工作。
对患有原发性青光眼的飞行人员,航空军医应注意在平时作好医疗保健工作,督促加强体育锻炼,保持生活规律,保证充足睡眠,防止过度疲劳及精神过分紧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