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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历代继承法规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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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继承法规

058 历代继承法规

中国历代对于逝世者生前财产的权利和义务的承受的法规。《周礼》、《礼记》对西周继承的记载,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其经济基础是奴隶占有制及大家族所有权。开始,是身分继承,族长死后,由其嫡长子继承其族长身分、政治地位和宗庙祭祀权。随之掌握财产。财产继承以身分继承为前提。进入封建时代,国王和贵族死后,其权位、土地及其他财产,由其嫡长子继承,为宗祧继承,是宗法社会制度的产物。以嫡长子为主要继承人,有子立长,无子立嗣,成为历代的法例。次子、庶子只能分得部分土地和财物,不能承袭权位。《唐律疏义·户婚律》规定:“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此制波及日本、朝鲜和越南诸邻国。日本旧民法之 “家督相续”,即由嫡长子继承家长权和主要财产权。宗祧继承制之承受遗产的前提是宗祧继承,有宗祧继承权者,始有财产继承权;且立长、立嗣都以男性为限,否认女性的继承权,是男尊女卑的反映。中国古代之继承规定在各代律例中,独立的继承法,直至清末光绪三十三年(1907)至宣统三年(1911)起草、完成,列为《大清民律(草案)》的第五编,仍以宗祧继承为主。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的民法,将继承法列到亲属编之后,废弃了宗祧继承而实行财产继承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继承制度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劳动人民,客体主要是生活资料。彻底废除了数千年的宗祧继承,立嗣承宗的制度。贯彻男女平等原则。保护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之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以实现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的家庭职能。有利于妥善处理家庭中的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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