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弃物Dangerous Garbage由环境部门鉴定为对环境有害的废弃物。凡属危险废弃物,必须按一定方法予以处理。属于此类物品有:燃料灰渣,污水处理排出的污泥、废油、废酸、废碱、废塑料等等。1980年10月国际会议制定条约(即“丹屏条约”),规定沿岸50米~100米深内的C类海域可投弃粪、尿等可分解有机物和水溶性污泥,100米~200米深B类海域,水深1500米以上地区,可投弃非水溶性之无机物,如矿渣、垃圾等,其中水深6000米以上地区,可投弃铜、铅、氟化物之用混凝土包裹的块体。对迄今被认为使用混凝土包裹起来即可投置于深海的含有水银、镉等废弃物,此次被禁止抛弃于海。条约对焚烧PCB(聚氯二酚)等有机氯化物的海域以及焚烧方法都有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