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际航空罪违反国际刑法的规定,实施劫持、破坏、损害和其他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行为。国际刑法中的一种。根据1963年9月14《东京条约》、1970年12月16日 《海牙条约》和1971年9月23日《蒙特利尔公约》,国际刑法规定,故意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者,即构成危害国际航空罪:(1)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以其他任何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一架飞机。(2) 对飞行中的飞机内的人实施暴力,危及该机的安全。(3) 破坏使用中的飞机或对该机造成破坏,使飞机不能飞行或将会危及飞行安全。(4) 以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飞机内放置或指使别人放置一种将会破坏该机或对该机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品。(5) 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操作,危及飞行中的飞机安全。(6)传送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飞机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