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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危害国家安全罪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此罪是指犯罪分子故意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由此构成的犯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它包括危害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国家统一、国家秘密、情报以及其他国家利益,此项罪名在1979年刑法中没有提出,而是命名为反革命罪。1997年刑法修订时之所以做出如此的修改,主要是我国已经从革命时期进入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继续沿用反革命罪的提法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而且,反革命的提法过于笼统、模糊,在具体断定时不易分辨和掌握。同时,原刑法中反革命罪的第100条、101条、102条的决水罪、投毒罪、宣传煽动等罪,前面都冠以 “以反革命为目的”,这对于此类犯罪的确定,无疑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刑法修订后将“反革命罪” 改为 “危害国家安全罪”,从而使这一表述更具直观性、科学性和准确性。同时,对其中的具体内容也做了适当的调整和修改,如将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聚众越狱或者组织越狱”、“煽动群众抗拒,破坏国家法律、法令实施的” 等本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在此罪中除去而安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防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并且针对实际中出现的问题增加了对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勾结,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刑罚,从而适应了新形势发展带来的新情况,使这一规定更加全面、完善。
危害国家安全罪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因此为世界各国刑罚打击的最重要的对象。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 叛国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武装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罪,资敌罪。
叛国罪: 是背叛祖国罪的简称,即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犯罪,它的主体只能是中国人。
分裂国家罪: 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既包括分裂祖国领土的统一,又包括分裂祖国各个民族间的大统一、大团结和大融合。无论是不是中国人都可以成为此罪的主体。
煽动分裂国家罪: 就是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同样的,它也包括煽动分裂祖国领土的统一和煽动分裂祖国各民族间的大团结、大融合和大统一。它的主体也是一般主体,即无论何人都可以成为此罪的主体。
武装叛乱罪: 武装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犯罪。无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都可成为此罪的主体,同时应注意,这两种犯罪都是带有组织性、团伙性的犯罪,个人则无法实施也不会触犯这两个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 即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是指以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如诋毁国家声誉、鼓动他人推翻国家政权、改变我国的社会制度等。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 即境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资助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实施背叛祖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行为的犯罪。对于资助的内容,本条未予明确规定,因此,可以认定为包括金钱、物资、场所、资料等在内的所有资助均为此罪构成之列。
投敌叛变罪: 是在物质利益等私利的引诱下,投入敌人阵营或者在战争中被俘、被捕后变节投敌,背叛祖国的犯罪。它的主体只能是中国人。该罪可一人所为,也有以军官、干部身份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一起投敌叛变的。此时的性质显然要比个人投敌叛变更为恶劣,所受惩罚也自然更重。
叛逃罪: 是指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自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叛逃到境外或在境外实施叛逃行为,从而危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犯罪。其履行公务的地点可以是境内,也可以是境外,如果是境内,则是叛逃境外; 如果在境外,则是在境外予以叛逃,其时间限制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否则也构不成本罪。叛逃罪的主体只能是特殊主体,即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特殊身份的中国公民,其他人无法构成此罪。由于此类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他们在对外交往中往往是代表国家而进行工作的,他们的一举一动,无不关系到国家的荣誉和形象,他们的叛逃,势必会给我国带来极不良的国际影响。此罪还有一个法定的从重情节,即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这是因为他们叛逃往往随之而来的就是国家秘密的泄露,从而比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叛逃更具有危害性,自当从重处罚。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境外并不等于是国外,境外还包括港、澳、台地区。当然,由于1997年7月 1日我国已经成功地恢复了对香港行使主权,香港从即日起也就不再是境外了。同样的,1999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澳门也将不再属于境外,到那时,真正算得上是境外的地区也就只剩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湾省这一个地区了。
间谍罪: 是指参加境外的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从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本罪的主体,无论是参加了间谍组织但还未曾开展间谍活动或是接受了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而未加入间谍组织,都已构成了间谍罪。其是否实施了具体的间谍行为,只是做为量刑时予以考虑的一个情节而并不影响定罪。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情况则出现在战时,犯罪人无论通过什么途径、手段,如绘图、使用信号、文字等,也不论其指示的是军事还是民用目标,都构成此罪。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罪: 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犯罪。窃取就是秘密地盗窃获得; 刺探即暗中探听、询问、打探; 收买可以是通过金钱,也可以通过色情,还可以通过提供出国机会、不揭露其隐私予以收买; 非法提供,即在不具备正常的手续下供给、出售。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个等级。无论犯罪分子的犯罪针对的是哪一个等级的秘密,也不论其犯罪所涉及的是哪方面的秘密,都构成此罪。
资敌罪: 就是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等以资助敌人的犯罪。此罪规定的一个明显的时间限制就是战时,如果不是在战时,就构不成此罪。战时,就是指整个战争期间,因此,也包括了具体的战役和战斗。此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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