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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危害公共安全罪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类罪名。是我国普通刑事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这类犯罪的特征是:
❶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❷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经或者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死、伤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坏;
❸主观方面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
❹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根据我国刑法和《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这类犯罪共包括二十多个罪名: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电力煤气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毁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毁坏交通设备罪、过失毁坏电力煤气易燃易爆设备罪、毁坏通讯设备罪、过失破坏通讯设备罪、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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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中国刑法分则中的一种类罪。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不特定多数人,是指犯罪行为不是针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人,而是针对众多的人,并且往往是犯罪分子事先难以明确确定的。(2)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包括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害。(3)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故意或者过失。(4) 犯罪主体多是一般主体,少数犯罪的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这类犯罪主要包括:放火罪,失火罪,决水罪,过失决水罪,投毒罪,过失投毒罪,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过失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过失破坏通讯设备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故意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weihai gonggong anquanzui

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或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有的国家称这类犯罪为公共危险罪、危害社会安全罪或妨害国家特别管理秩序罪。它是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这类犯罪的主要特征是:
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这种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其损失的范围和程度是难以预料的。
❷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包括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和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经威胁到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❸在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放火罪、过失放火罪、决水罪、过失决水罪、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投毒罪、过失投毒罪、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毁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过失毁坏交通设备罪、破坏动力设备罪、过失毁坏动力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过失毁坏通讯设备罪、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盗窃枪支弹药罪、抢夺枪支弹药罪、违反交通运输规章肇事罪、违反厂矿企事业单位规章制度肇事罪和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等。以反革命为目的进行危害公共安全活动的,以反革命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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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类罪名。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包括24个具体罪名,其中故意罪13个,如放火罪、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过失罪11个,如失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由于这类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所以它在客观上具有一个共同特点:即犯罪对象不特定,有时造成多大后果难以预计。如果侵害的是特定对象或造成特定财物损失,并且行为人有意识地将范围控制在只危害特定目标上,同时也不可能危及其他多人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时,则构成他罪而不属于本类罪的范围。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它是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一类刑事犯罪。绝大多数国家的刑法中都有规定。有的国家称为公共危险罪,有的国家称为妨害国家管理罪或危害社会安全罪,还有的国家称之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规定为国事罪的一种。本罪的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在某些情况下只能由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构成。如重大责任事故罪只能由直接进行生产或领导指挥生产的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范围很广泛,主要包括: 放火罪、失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破坏交通工具和设备罪、破坏电力、煤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罪、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盗窃或抢夺枪支弹药罪、交通肇事罪、厂矿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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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或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以及其他生产生活安全的犯罪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类犯罪往往也会造成他人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但由于其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因此与一般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的犯罪又有所不同。首先,此类犯罪的危害面广,通常易造成多人伤亡或巨大财产损失或者有出现此种结果的危险。其次,犯罪对象不特定,即犯罪分子并不要求特定的某人伤亡或某物受损害。比如爆炸罪,只要能够达到爆炸的效果,犯罪分子一般则不会只认定一个目标。一个目标不行,可以改换其他的目标,犯罪分子的最终目的只是追求爆炸结果的出现而非某一目标被炸毁。当然,也不是说凡是犯罪分子的目标是特定的人或财产就构不成此罪。还以爆炸为例,如果某甲希望某乙被炸死,于是在其每日上班必经的闹市区街道实施了爆炸。尽管甲的行为是针对乙的,但在客观实际上却危害了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仍应认定为爆炸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行为:
❶以危险方法的实施来危害公共安全;
❷危害交通运输、公用设施设备的行为;
❸实施恐怖活动等危险行为;
❹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此行为涉及的危险物品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及核材料和其他危险品;
❺引起重大责任事故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的实施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要有爆炸、放火、决水、投毒等。此种犯罪危害公共安全均有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应当注意的是,如果犯罪分子的主观目的是针对特定的某一或某几个人或物,而实施上述行为在客观上又未给不特定的多数人造成危害或者不具备对不特定多数人或财产造成危险的危险性,则不应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而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或财产。本罪属于危险犯,即不要求一定出现危害的结果,只要出现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就认为是既遂。
危害交通运输、公用设施、设备的行为主要有: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及其设备,如轨道、桥梁、隧道等,破坏电力、燃气、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设施和公共电信设施。此类犯罪也有故意与过失两种情况。危害交通运输、公用设施、设备罪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这些设施和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如果是破坏已经不再使用或是搁置保存而暂时还不用的此类设施、设备,则构不成本罪。本罪也属于危险犯,现实生活中,往往会遇到这种情况,即行为人本身并不是想危害公共安全,只是因为贪财等原因才偷盗交通设施、电信设备。对此,无论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如何,只要在客观上出现了对公共安全的威胁,仍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
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在1979年刑法中未曾涉及,是刑法修订后新增加的罪名。近年来,由于受西方恐怖活动和暴力犯罪的影响,我国的刑事犯罪也出现了一些带有恐怖主义色彩的倾向。为了严厉打击恐怖活动,适应刑事犯罪的这一新变化,此次修改刑法遂增加了此项罪名。恐怖活动是一项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安全、破坏社会安定的行为,其目的不在于造成特定人的伤亡或物的损失,而是要渲染恐怖气氛,制造恐怖效果或者向政府、他人示威,具有极大的社会影响和破坏性。因此,世界各国都对此大力打击。我国刑法对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犯罪分子在惩罚上适用同一标准,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其他参加的,也有一定的惩罚,即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同时还实施了杀人、绑架、爆炸的,实行数罪并罚,从而坚决、严厉地抵制此类犯罪。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包括以下一些罪名: 劫持交通运输工具和航空器罪,在1979年刑法中是列在反革命罪中的,并且在此罪的成立前冠以限制: “以反革命为目的”,即是说构成此罪的犯罪人主观意图应是想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或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但现实中的此类犯罪往往不是出于此目的,也就是说,要想对其定罪则法无明文,因此,刑法修订后将此类犯罪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使之表述更为合理、准确。危害航空安全罪,即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公共安全的犯罪。此罪应与劫持航空器区别对待,以劫持为目的的是劫持航空器罪,如果仅仅是对航空器成员使用了暴力而并非想劫持航空器的,则以危害航空安全罪论。此也是新设罪名,它属于危险犯,只要造成了危险即构成犯罪既遂。
违反危险物品管理的行为涉及面很广,包括了制造、运输、邮寄、储存、买卖、携带、出租、抢夺、抢劫、盗窃和遗失等。危险物品的定义本身就明示了其危险性,此类物品如保管不善或疏于防范,就会使其泛滥到社会或落入犯罪分子手中从事犯罪活动,从而给社会生产、生活带来巨大的危险和损失。因此,必须加强管理。对于违反管理,置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安全于不顾的行为必须予以惩罚。此类犯罪中,有几种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它们是: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罪,其主体只能是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和销售企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其主体只能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这里分为两种情况,配备公务用枪,主要是指军、警、海关人员和民兵等,配置枪支则指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配枪的体育单位、靶场、狩猎场等。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罪,其主体则只能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中,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只要将枪非法出租、出借即构成本罪,而依法配置枪支者在枪支非法出租、出借后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时构成此罪。由此可见,此罪的处罚对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较之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更为严厉。这是因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多是执法人员,他们的枪支本来就是为了打击犯罪或制止犯罪的,而他们反将其非法出租、出借,这就是知法犯法,会造成极坏的影响; 同时,由于公务用枪属于正规使用的枪支,其杀伤力比民用枪更大,一旦造成危害则后果更为严重。因此,理当对此类人员的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给予更严厉的制裁。遗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罪应注意: 丢失枪支是由于过失导致; 所谓不及时报告应综合分析,如果丢失枪支人确实是对丢失枪支一事不知情而不是力图隐瞒,则不应以认定为不及时报告; 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若未造成严重后果,则也不为此罪。违反危险物品管理的行为中还有两个犯罪应注意,即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夺是指乘人不备而夺取,抢劫则是使用了暴力、威胁,因此,抢劫比抢夺更明目张胆,性质更为恶劣,故而在刑法上对这两种犯罪的处罚也有轻重之分,对于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在情节严重或其对象是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所用的时,才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则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违反危险品管理罪还规定了非法携带危险品进入公共场的犯罪。此种犯罪包括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此时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严重的情节才予以定罪。
重大责任事故引起的犯罪其主观罪过都是过失,并且都必须是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后罪名才成立。该罪共包括九项罪名:
(1) 飞行事故罪: 即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其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航空人员。
(2) 铁路责任事故罪: 由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其主体也是特殊主体,即铁路职工。
(3) 交通肇事罪: 由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所致。其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从事交通运输业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人员,如取得驾驶执照但不以交通运输为业的人员和无照驾驶人员。
(4) 重大责任事故罪: 是因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导致。其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上述单位的职工或其负责人。
(5) 劳动安全事故罪: 即重大责任事故中提及的各个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造成。主体也是特殊主体,即此类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6) 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 是由于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其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人均可构成本罪,但以生产、运输、保存、使用此类物品的工作人员为多。
(7)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罪: 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所致。其主体也是特殊主体,即上述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近年来,建筑工程质量不达标以致发生严重事故的现象屡次出现,为广大人民所深恶痛绝,为了对人民的生命、财产负责,刑法修订后专门增设了此条。
(8) 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罪: 由于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而导致。其主体也为特殊主体,是学校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学校是为祖国培养建设人才的地方,“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在国家和各级政府以及全社会都在关心教育的今天,如果仍然有人对教育设施的事故隐患掉以轻心、视而不见,由此造成的损失自然是令人痛心疾首的,也是不可估量的,其直接负责人理应承担刑事责任。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大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时,在第73条已有了相关的规定。此次刑法修订时,及时地将此规定定为一个新的罪名。
(9) 违反消防管理责任事故罪: 是由于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此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人均可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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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或过失实施足以危害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这种罪包括: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破坏交通运输工具和设施,破坏电力煤气设备和易爆易燃设备,破坏广播、电报、电话或者其他通讯设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重大交通责任事故、重大生产责任事故,违犯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事故等。如果只侵犯了个别人的人身权利或个别的公私财产,则分别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如果虽破坏了社会秩序而并不危及多数人的安全,则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不具有反革命目的;反革命罪则是侵犯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反革命目的。如果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以反革命为目的的,则应按反革命罪论处。危害公共安全罪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不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尚未达到犯罪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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