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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

印度尼西亚独立后共颁布过3部宪法。1945年8月17日宣布独立后颁布“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又称“1945年宪法”; 1945年底印尼同荷兰签订圆桌会议协定之后颁布“印度尼西亚联邦共和国宪法”;1950年8月15日取消联邦制成立统一共和国时颁布“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临时宪法”。1959年7月5日,苏加诺重新颁布“1945年宪法”,共16章37条。主要内容:印度尼西亚是共和体制的单一国家,主权掌握在人民手中,并全部由人民协商会议行使;“潘查希拉”,即信仰神道、人道主义、民族主义、民生和社会公正,为建国五原则,是立国基础;经济以合作化方式组织,有关国家命脉和大多数人生计的生产部门一律归国家经营;土地、水流及矿藏均为国家所有;贫苦无依靠的人和儿童由国家抚养;人民协商会议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国会是国家主要立法机构;总统为最高行政首脑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直接领导内阁,任免各部部长,有权单独颁布政令和宣布国家紧急状态法令,对外宣战、媾和或缔约;总统由副总统1人协助行使其职权;总统与副总统由人民协商会议以多数票选出,任期5年;如总统在任期内逝世、停职或不能履行职务,则由副总统代理;公民不论在法律上或在政府中都有同等地位,并须毫无例外地遵守法律和政府法令;每个公民有谋生和受教育的权利,有结社、集会、言论与出版自由,有信仰各自宗教的自由以及根据宗教和信仰举行其宗教仪式的自由,有参加保卫国家事业的权利和义务;修改宪法至少要有人民协商会议2/3的成员出席会议,并经2/3的出席会议者同意方能通过决议。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

1945年8月17日印度尼西亚宣告独立后先后共颁布了三部宪法,即1945年独立后公布的印尼共和国宪法,又称《四五宪法》; 1949年11月公布的印尼联邦共和国宪法;1950年8月15日公布的印尼共和国临时宪法。现行宪法是1959年7月5日由苏加诺总统重新公布生效的 《四五宪法》。除序言外,共16章37条。宪法确认信仰上帝、人道主义、民族主义、民主和社会公平为立国的基础。实行总统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直接领导内阁,任免部长,内阁对总统负责。统率武装力量,有权发布政令,宣布紧急状态,以及宣战媾和。人民协商会议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国家主权,有权制定、修改宪法和国家的基本方针政策,选举总统和副总统。人民代表会议 (国会)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负责审议通过政府或议员提出的法案,但须经总统签署后始能生效。总统对它的决定还有否决权。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均由总统任免。公民享有谋生、受教育、结社、集会、言论、出版、宗教信仰的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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