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契钱
或称“契税”、“田契钱”。政府对典卖田宅契价所课之税。契税征收始于东晋。隋唐时曾经废止。宋开宝二年(969),开始征收印契税,税契期限两个月。税率为交易额的2%,后增至 4%、6%,至南宋为10%,又附加勘合钱十文(后增至十三文),每贯再加五十六文“ 分诸诸司”,总额高达16—17%,是宋代杂税的重要组成部分。此项税入,北宋末属经制钱,南宋初属经总制钱征收。后来又将空印纸发给各州县,转发各户预借,又称“预借契钱”。民户惮此重费,往往隐匿契约,不赴官投印。元、明、清以至民国,都有契税的征收,税率时有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