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组织
卫生行政组织是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卫生工作方针政策,领导全国和地方卫生工作,编制规划、制定法规和督促检查的机构系统。据各级政府组织法规定,国家卫生行政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立。从中央、省 (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市辖区) 直到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均设有卫生行政机构。
中国工农红军初创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在红军连队和革命根据地的每个乡村建立了卫生委员会,负责基层卫生工作。当时的主要任务是为增强革命军队的战斗力服务,同时也为地方人民群众服务。抗日战争时期,为了适应战争发展和人民的需要,普遍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卫生机构和医院。解放战争时期,各级地方政府设有卫生机构,负责卫生行政工作。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全国卫生行政组织,负责管理全国卫生事业。
机构设置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后,同年11月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1954年11月10日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生部设部长、副部长和顾问,下设办公厅、人事司、计划财务司、医政司、卫生防疫司、科学教育司、中医司、妇幼卫生司、药政管理局、外事局、老干部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厅(局),设厅(局)长、副厅(局)长,下设办公室、医政处、卫生防疫处、中医处、科教处、妇幼卫生处、人事处; 有的省、市卫生厅(局)还设有外事处。行政公署系省、自治区的派出机关,设卫生局负责所辖区内的卫生行政工作。行政公署卫生局设局长、副局长,一般设有医政科、妇幼卫生科等。1983年,许多省市在改革中实施地区与市合并,改为市管县,卫生行政机构亦相应合并。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卫生局,管理本县卫生行政工作。县卫生局设局长、副局长及少数办事人员。有的县自治县下设立区公所,作为派出机关,管理本区内的行政工作,包括卫生工作。
农村卫生院担负全乡范围内的卫生行政和卫生业务工作。卫生院设正、副院长,负责全院的卫生行政和业务领导工作。
领导关系 卫生部属国务院领导,是国家主管卫生工作的最高卫生行政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工作,并接受卫生部的业务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指示卫生厅(局)因地制宜地安排布置工作,特别是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行署(市)卫生局、县卫生局和农村卫生院受同级政府的领导,并接受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任务与职责 卫生部的任务与职责参见“卫生部”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任务是根据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提出本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贯彻预防为主,防治和控制危害人民健康的疾病; 管理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 开展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研究,妇幼卫生工作;管理中西药品,进行药品质量监督;对各行业实施卫生监督等。行署(市)卫生局的任务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贯彻执行省卫生厅(局)的卫生工作任务,检查督促所属单位的卫生工作等。
县卫生局的工作重点是抓好农村卫生工作,负责全县农村基层卫生组织建设,具体实施防治疾病规划和各项卫生法规,改善农村卫生面貌,巩固发展合作医疗,培训提高乡村医生和赤脚医生等。
农村卫生院的任务参见“农村卫生院”条。
工作方法 各级卫生行政组织的工作方法主要是调查了解实际情况,总结推广交流各地比较好的经验,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