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署中央卫生实验院医事人员讲习班毕业人员铨定资格考试规则文件名。南京国民政府考试院制定。1945年1月6日公布施行。对中央卫生实验院医事人员讲习班毕业人员铨定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共十四条。内容包括:各讲习班有关情形应由中央卫生实验院转呈考试院核准备案;讲习班入班资格;各班训练年限;考试地点及日期的核定;举行考试时由考试院派员组织考试委员会办理;考试分笔试及实习成绩审查,笔试科目依高等及普通考试医事人员考试科目表之规定,实习成绩审查就实习机关之报告及实地考试评定之;考试及格者取得各该类医事人员考试及格资格,由考试院发给及格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