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卫生署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卫生署 “卫生署”系台湾当局主管台湾地区卫生行政事务的机构。隶属于“行政院”。其职权为: 对于省市卫生机关执行该署主管事务有指导、监督之责;就主管事务,对于省市政府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者,得报请 “行政院” 停止或撤销之。“卫生署” 原名卫生部。1949年3月并入当局 “内政部”设卫生署,次年编为司。1971年3月扩大卫生司成立卫生署,改属“行政院”。卫生署下设医政处、药政处、食品卫生处、防疫处、保健处、企划处、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统计室、“国民”卫生咨询委员会、医师惩戒委员会、药物审议委员会、食品卫生安全咨询委员会、肝炎防治委员会、优生保健咨询委员会、医事审议委员会、中医药委员会以及药物食品检验局、预防医学研究所、麻醉药品经理处、检疫总所等机构。该署置署长一人,比照简任一级;副署长二人,简任;主任秘书一人,技监一人,参事、专门委员若干人,处长、副处长各五人,室主任二人,均简任;秘书、技正、视察各若干人,其中部分简任,部分荐任;科长、专员各若干人,人事室、会计室、统计室主任各一人,均荐任;技士、科员各若干人,其中部分荐任;技佐、办事员各若干人,均委任。 ☚ 卫生勤务部 卫戍司令部 ☛ 卫生署官署名。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十月国民党政府行政院成立时原设卫生部,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调整机构,将卫生部裁撤,成立卫生署,隶属于内政部。卫生署掌理全国卫生行政事务,对中央防疫处、东北防疫处、中央卫生试验所及海港检疫管理处有指挥、监督之责。署内分设总务、医政、保健三科。总务科,掌理收发分配、撰拟、保存文件,典守印信,职员之任免及成绩考核,本署经费之预算及会计,编译出版物,关于庶务及其他不属各科事项;医政科,掌理对于国立、公私立医院、疗养院等的监督,医师、药师、助产士、看护士等资格的审定及业务监督,医师、药师等公会的监督,药商及药品制剂的监督,药用植物的培植及药品制造的奖励,药典之调查编订,麻醉药品,毒剂品及毒剂物的取缔;饮料、食品及其用器的检查以及其他医政事项;保健科,掌理传染病的检验及预防,卫生统计,卫生行政人员的训练,各项卫生设施的指导监督,医药设施的研究,医药救济以及其他救济及防疫事项。设署长一人,综理署务;秘书一至二人,承署长之命,掌理署务会议及交办之事件;科长三人,科员二十至三十人,承长官之命分掌事务;技正四至八人,技士八至十六人,技佐十至二十人;并得酌用雇员。民国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七月卫生署改隶行政院;二十七年(公元1938年)又改归内政部,二十九年(公元1940年)又改为直隶行政院。改科为处,增设防疫处及中医委员会,其下并设许多附属机关,大多分散在各地,比较重要的有中央卫生实验院,中央防疫处,西北防疫处,中央医院,麻醉品经理处,战时医疗药品经理委员会等。民国三十七年(公元1949年)五月十三日国民党政府重新修正公布《行政院组织法》,改卫生署为卫生部。参见“卫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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