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卫拉特法典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卫拉特法典全称《蒙古卫拉特法典》,又称《新察津必齐克》。明崇祯十三年(1640)制定,是研究卫拉特宗教信仰、社会组织、政治经济、风尚习俗等方面的可贵资料。 《卫拉特法典》蒙古族喀尔喀和卫拉特两部落的封建主在会盟时制定的一部封建领主法典。明崇祯十三年(1640)喀尔喀的扎萨克图汗和卫拉特部的巴图尔珲台吉两首领为消除内乱、维护其封建统治秩序、保护封建领主和宗教上层人物的利益,也为共同抵制外敌,在漠北喀尔喀的扎萨克图汗处会盟(另说是在新疆准噶尔部的巴图尔浑台吉处)。现只保存有蒙古文和托忒文抄本。是研究明未清初蒙古族社会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宗教、风俗等极有价值的资料。 卫拉特法典亦称“1640年蒙古-卫拉特法典”、“厄鲁特法典”,音译作“察津毕其格”。明崇祯十三年(1640)以札萨克图汗和巴图尔珲台吉为首的喀尔喀和卫拉特封建主在会盟时制定的封建领主法典。会盟地在漠北喀尔喀的札萨克图汗处, 一说在新疆准噶尔部的巴图尔珲台吉处。制定本法典的目的旨在消除内乱,维护封建秩序,保护封建领主和喇嘛教格鲁派(黄教)利益,共同抵御外部威胁。为研究十七世纪蒙古族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宗教等的重要资料。原件和副本至今未发现。现存的是蒙文和托忒文抄本,已译成俄、日、德、英等文字。 卫拉特法典 卫拉特法典全称《蒙古——卫拉特法典》,亦称《新察津必齐克》。1640年喀尔喀和卫拉特主要首领在塔尔巴哈台开会,为解决他们面临的共同社会问题,协调各方面关系而制定本法典。法典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宗教信仰、协调各部关系、作战义务、社会组织、社会经济、社会生活、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诉讼程序及量刑等多方面的规定。法典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起到积极的作用,它在草原游牧民族法制史、蒙古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它是研究卫拉特宗教信仰、社会组织、政治经济、生产生活、婚姻家庭、道德规范、风尚习俗等方面可贵的资料,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和学术价值。 ☚ 托忒文 噶尔丹第一、二项补充敕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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