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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卢旺达国民发展议会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卢旺达国民发展议会

卢旺达国民发展议会

卢旺达共和国立法机关之一,与共和国总统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该国独立前由比利时托管,称卢安达。1962年7月1日结束托管,宣布独立,成立卢旺达共和国。同年成立立法机关国民议会,1973年7月政变后被解散。第一届国民发展议会于1981年12月由直接普选产生,1982年1月8日正式成立。议员必须是年满21岁的卢旺达公民。每届议会开始时选出议长、副议长、秘书,组成议会执行局,主持议会立法工作。会议一般公开举行,若总统,议长或1/3议员要求,可举行秘密会议。议会每年召开两期常会,分别在4月和10月的第三个星期二开幕。在总统、议长、过半数议员的要求下,方可召集紧急会议。国民发展议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与总统共同行使立法权,有立法创议权和修改宪法权,任何修改建议应由不少于2/3的国民发展议会议员提出,由3/4多数通过; 普通法案须议员过半数通过; 在总统不称职时,经全国发展议会4/5多数确认后,经宪法法院批准,由宪法法院宣布免除其职务; 国民发展议会有权通过、审核国家财政预算、决算; 有权对政府的行为、活动进行质询和调查; 若1/5议员联名提出对某个部长或国务秘书的不信任动议,并经过半数议员赞成,此人必须向总统提出辞呈。议会议员不能因其在履行职务中的言论和表决而受起诉。在议会会议期间,议员 (除现行犯外) 不得被起诉、拘留或逮捕。议员可以担任政府的部长或国务秘书; 议员可以自行辞职; 总统经征询政府意见后可以解散议会。议会解散后90天内举行选举。第二届国民发展议会于1984年1月8日选举产生,议员共有70名,任期5年,议长恩塔霍巴里·莫里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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