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岳妾诉分财不公案
唐德宗年间(公元780—805年),陕州观察使卢岳之妾裴氏有子,卢岳妻分财产时没有分给她们母子。裴氏不平,告到官府。侍御史穆赞受理此案,他的上级御史中丞卢佋让他袒护卢家,判裴氏无理。穆赞认为此案应公平审理,不能曲法偏袒任何一方。宰相窦参与卢关系密切,二人皆恃权专断,对穆赞在这样的小事上都不听其指使十分恼火,于是诬以罪名,将穆赞下狱,命侍御史杜伦审理其案。杜伦秉承二人之意,诬称穆赞收受了裴氏的贿赂,乃曲法偏袒之。按唐律,官吏受财枉法是严重犯罪,处罚严厉,所受财贿折绢满十五匹即处绞刑。依杜伦的构陷,穆赞正是犯了受财枉法之罪,面临死刑的威胁。杜伦对穆赞的属吏用刑,逼其证明穆赞确实受了裴氏之贿。眼见事情危急,穆赞之弟穆赏急驰入京,至宫阙击登闻鼓鸣冤。德宗诏三司使复审穆赞案,证明他并无受财枉法之事,于是将他释放,左迁为郴州刺史。但在窦参、卢佋的压力下,裴氏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