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占有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占有阴影的黑暗。徐徐的 丰满。 月亮着急地 竭尽力气, 想把她的桥 架设到阴影之上。 (是银的吗?这些悬桥, 一旦离开港口, 豪迈, 昂扬, 横越白日, 就会这样感到。) 现在, 光芒已经撕裂 浓重的阴影。 倏忽之间 整个景色显得那么 开阔而沉寂, 清清晰晰。 湿润的笔触抹上表面, 移动着, 那么轻捷, 那么光彩, 那么简洁, 使浮塑绽出花卉。 景色已经舒展。 它的 一片平白, 不再是 维持甜蜜分量的 黑夜的简单花果。 成熟的夜,全部 重压在雪线之上。 什么浓稠的汁液 给予我温热的手? 它的丰沛冲破了 精确的牢狱,炽烈的 浆汁遍布星星点点的 籽核,向外流溢。 我的红唇吮吸着它。 我的牙齿深入心髓。 我的嘴巴完全被爱 被眼前的火所充满。 我的身体沉醉于光, 沉醉于夜,于闪亮, 伸展开四肢,要踩星星? 颤栗着正在踏上天庭。 夜在我身上。我就是夜。 我的眼睛在燃烧。 微微地,我的舌头上产生了 (王央乐译) 《占有》 一诗, 选自诗人阿莱桑德雷于一九二八年出版的第一部诗集《轮廓》, 属于诗人的早期创作。 阿莱桑德雷初期的创作, 受拉丁美洲现代主义文学的代表人物、尼加拉瓜诗人鲁文·达里奥的影响甚深。 尽管诗集《轮廓》的发表标志着阿莱桑德雷的创作由现代主义转向新古典主义, 但在《占有》一诗中, 仍可看得出这种影响所留下的痕迹。 全诗从对黑夜的描写下笔,“阴影的黑暗, 徐徐的丰满”, 仅此一句, 形象地表现出了渐渐加深的黑夜。 紧接着诗人浓墨重彩地描写黑夜之月。 月亮着急地竭尽力气, 想把她的银色的,豪迈而昂扬的桥架在阴影之上。 经过与黑暗的较量, 月光已经撕裂了夜的浓重的阴影。 转眼之间, 银色的月光轻捷而简洁地深抹着成熟的夜的表面, 月光笼罩了一切,整个夜的景色开阔而沉寂,清清晰晰。 夜空中, 繁星点点, 犹如沾满月光“炽热”的浆汁的籽核,“向外流溢”。以上这些是诗人用比较现实的笔调写月之夜的景色。接下来, 作者笔锋一转, 着重写自己在这月光“丰沛”的夜里的内心体验: 红唇吮吸着月光,牙齿深入心髓, 嘴巴被眼前的“火”、 被爱所充满。 于是诗人为眼前令人赏心悦目的大自然而陶醉, 身体沉醉于光, 沉醉于光的夜, 沉醉于星光的闪亮,心开始向四周弥散,于悠悠之中, 四肢似乎舒展, 正颤栗着, 踩着星星, 踏上天庭! 至此, 诗人似乎觉得身与心都已膨胀、 飘忽, 越来越大, 最终与万物合一, “夜在我身上, 我就是夜”。 光明占有了夜, 于是, “微微地, 我的舌头上产生了/增长着的黎明的滋味。” 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开始, 西班牙诗歌的创新探索表现得十分多样化。诗歌从上个世纪末的散文倾向、叙事倾向、浮夸倾向逐渐转向抒情,转向内心, 以各种各样的形式、 语言和题材表达诗人对自然、 美, 对人生等的体验和感受。 《占有》这首诗正体现了二十年代西班牙诗坛的这种创新探索。 我们不妨把这种探索归结成两个方面。 一方面体现在诗人优美的抒情语言上, 这种例子在诗真是俯拾皆是。 如用“徐徐的丰满”来形容夜的逐渐成熟; 用“豪迈, 昂扬”的银的悬桥来比喻“架设到阴影之上”的月光;用“景色已经舒展”来渲染月光的普照。另一方面, 还体现在诗人自己 (或抒情主人公)内心的深入体验之中。中国诗论有“登山则情满于山,观海则意溢于海”之说,可以换句话说,诗人的情绪意欲决定了诗人笔下万物的色调,这是很自然的。在《占有》一诗中,这种诗人内在情感的变化过程表现得很明显。如正由于阴影徐徐丰满,月亮才“着急”,才“竭尽力气”撕裂黑暗,因此才有“湿润的笔”轻捷简洁地移动,才有“我的嘴巴被爱充满”、 “身体沉醉”,并在舌头上产生了黎明的滋味!而这些正是诗人身心的愉悦与清新所得到的感觉!此外,不容忽视的是诗中语言的反常搭配;通感手法、拟人手法的恰当使用,不仅浓缩了诗情,而且创造了一种幽美而忽明忽暗的情感的氛围。 (王毅) 领有;拥有;占有lǐnɡyǒu yōnɡyǒu zhànyǒu【同】 都是动词;都有据有、取得的意思;都可与土地、资源、财产等搭配。 占据;占有zhànjù zhànyǒu【同】 都是动词;都可指将原来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占为己有,引申为具有、处于之意;都是中性词;都有书面语色彩;都能作带宾谓语,一般都不带补语;不重叠。 占有zhànyǒu❶占据;拥有 占有zhànyǒu❶ 〈动〉据为己有:占有资产│土地占有者。 占有;战友◉ 占有zhànyǒu 动 占有zhàn yǒu用强力获取;占据。1903年汪荣宝等《新尔雅·释法》:“是物得以自己之意思保存处理者,谓之占有权。”1907年邱鸿文《民法物权引范》第二章:“‘占有’二字之用,在我国旧习多含因或恃强之意于内,而法律上之‘占有’二字,则仅指普通权利之行使。总言之,即此物在我权力之下,又以为此系为我自己行使权利。即‘占有’二字之完全解释。” 占有zhàn yǒuвладéние; присвоéние占有 占有民事主体在事实上将物置于自己控制和支配之下的一种状态。占有可分为所有人占有、非所有人占有。非所有人占有包括合法占有和不合法占有。所有人以外的人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经所有人同意占有所有人的财产是有合法根据的占有,所以称为合法占有。在某些情况下,非所有人并没有合法的根据而占有所有人的财产,这种占有称为不法占有。不法占有又可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在占有财产时不知道或无须知道他的占有是非法的。善意占有受法律保护。恶意占有是指明知占有违法而占有他人财产,这种占有不受法律保护。 ☚ 动产与不动产 合同 ☛ 占有 占有占(占取;占领) 有(主有;据有;跨有) 抚 保 收揽 跨蹈蹑跨 ☚ 占据 占地 ☛ 掌握1 掌握1握(把握;司握) 拿 秉 绾(绾握;绾摄) 贽 占有(~资料) 把捉(~不住) 擎举 操持掌把 执掌 另见:主持1 主管 控制 权力 政权 ☚ 掌握1 把持 ☛ 占有uti possidetis维持领土原来占有的状态。这个概念来自罗马法,指维持不动产占有的现有状态。19世纪初,拉丁美洲国家在独立时采用这个概念,以解决彼此间的边界,即在新国家成立时,有关国家的边界遵循殖民地时原殖民国家(即西班牙)各行政单位的分界线。例如,1830委内瑞拉宪法宣称,国家领土包括1810年政治变动前西班牙总督划定的地区;厄瓜多尔和哥伦比亚之间的边界被宣布为划分原来两省的界线;1839年洪都拉斯宪法主张洪都拉斯的国家领土是以前构成同样名称的殖民地省份的领土。这个概念也被非洲国家所采用。非洲统一组织于1964年7月21日在开罗通过的决议中宣称: “所有成员国约定尊重其取得国家独立时现有的领土。1983年10月20日上沃尔特和马里缔结的将两国边界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分庭的特别协定在序文中提到尊重“殖民时期遗留下来的边界不可动摇的原则”。国际法院分庭在该案中适用了占有原则,认为它“反映”了独立时的领土情况并冻结了领土所有权,而且认为它是“属于一个一般性质的原则,与任何地方发生的非殖民化的形式在逻辑上联系在一起的。”虽然适用占有原则,可能会由于原有领土划分的不明确而引起纠纷,但占有作为一项原则有避免领土争端和稳定领土局势的作用。 占有罗马possessio占有是罗马法学长期来争论不休的问题,其概念、实质、理论上至今尚未有一致的意见。另外,罗马早期的“市民法占有” (possessiocivilis)和后来的“万民法占有”或“自然占有”(possessionaturatis)的内涵也不尽相同。乌尔比安的观点是:“占有须同所有区别开来,因为事实也许是,一个占有人并非所有人,而另一个人是所有人却并非占有人。当然也许占有人就是所有人”。罗马时代的大法学家保罗斯曾给占有下了定义:我们通过握有和意思取得占有,而不是单凭意思或握有“取得占有”。保罗斯的定义规定了占有的两个要素,即心素和体素。占有一般是行为人为其本人而对于实体物的权利。占有的内涵较少:所有权必然包括占有权,但又不一定永远不可分离。罗马法起初一直把占有视若事实,而否认其为权利。但到了后古典法时,开始有人认为占有也是一种权利。占有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心素和体系,这一理论至今仍是民法占有理论的基础。罗马法中占有分为:占有(possessio)、市民法占有(possessiocivilis)、自然占有(possessio naturalis)、准占有(quasipossessio)。 占有民事主体以一定意思对物有管领力的状态。民法上所称对物的管领指主体对物的支配和控制,而不问主体是否具备合法权利; 其中又有事实上管领与法律上管领之分。大陆法民法理论认为:构成法律上占有须具备占有之“体素”,即占有人对物管领的事实;和占有之“心素”,即占有人具备占有意思,完全不具备占有意思而单纯持有某物不属于占有。依占有意思,法律上占有可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公然占有和隐密占有,和平占有和强暴占有,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等。 占有 占有对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可以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等。 ☚ 类物权制度 自主占有 ☛ 占有法律上指对物的实际控制。所有权的一种权能。可以同所有权分离,如所有人将物交给他人使用或保管,盗窃者占有他人的财物。非所有人的占有分合法占有和不法占有;不法占有又分恶意(知情)占有和善意(不知情)占有。不同的占有可分别引起不同的法律后果。 占有人们对自然资源、生产资料或劳动果实的支配和使用的权利。占有同所有不同,占有没有处置权。如原始社会末期,氏族公社的土地分给各个家庭耕种,各家庭对土地只有占有权没有所有权,氏族公社有权对土地定期重新分配。再如,租地农场主在租期内对土地有占有权,而没有所有权,无权出卖土地。所有可以是占有的前提。如资本家凭借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来占有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但对劳动者没有所有权。占有和所有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完全同一。如小生产者用自己的劳动,使用自有的生产资料,占有自己生产的产品。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有些场合把占有同所有分别使用,而在另一些场合又是二者通用的。 占有 占有民事主体以一定意思表现其对物有管领力的状态。民法上所称对物的管领是指主体对物的支配和控制,而不问主体是否具备合法权利; 其中又有事实上的管领与法律上的管领之分。 ☚ 按份共有物 直接占有 ☛ 占有 占有对物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其构成要件为: (1) 须有管领和控制力; (2) 须为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 (3) 须为对物所加的管领及控制。在通常情况下,物由其所有人占有,但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物可以脱离所有人而由非所有人占有,如租赁、抵押、保管、典当等。依一般法律规定,占有的权利义务如下: (1) 收取孳息的权利; (2) 请求费用的权利; (3) 占有诉讼的权利; (4) 负危险负担的责任。占有因丧失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力而消失。占有有以下种类: (1)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前者指物由物之所有人占有,后者指物由非所有人占有。他主占有又可分为合法占有与不法占有。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而占有他人之物的,为合法占有,反之则为不法占有。不法占有又可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前者指占有人在不法占有他人物时,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 后者指占有人在不法占有他人财物时知道或应该知道其占有为非法的; (2)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前者指本人直接占有目的物; 后者指本人不直接占有其目的物,而使他人代为占有的情况; (3) 公然占有与秘密占有。凡占有状态表现于外部者为公然占有; 凡占有他人之物时采取一定的方法避免他人发现其占有的,为秘密占有; (4) 继续占有与不继续占有。前者指时间上无间断地占有; 后者为有间断地占有; (5) 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前者指以法律所不禁止的方法而占有的情况; 后者指以法律所禁止的占有方法所进行的占有。 ☚ 土地所有权 使用 ☛ 占有❶own;possess;have;hol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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