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矿产资源活动管理公约1988年6月2日 《南极条约》第四次特别协商会议于新西兰首都惠灵顿通过,现有十几个国家签署该公约,公约尚未生效。中国于1989年6月28日签署该公约。公约为《南极条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序言、正文67条及1个附件。公约序言重申 《南极条约》的宗旨和原则,强调应特别重视对南极环境和生态平衡的保护,并保证南极矿产资源活动中的国际参与,使这种活动符合全人类的利益。公约设有总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和缔约国特别会议等管理机构。为保护南极的生态环境,公约建立了一套比较严格的矿产资源活动管理制度、科学技术评估和咨询制度以及关于责任、赔偿和补偿、视察、监测和争端解决的法律制度。公约还规定,应促进南极矿产资源活动中的国际参与国际合作,并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