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南极条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南极条约Antarctic Treaty1959年12月1日在华盛顿订立、1961年6月23日起开始生效的关于南极的主要条约。这个条约是在国际地球物理年之后签订的。《南极条约》将南极肯定为南纬60度以南的地区。条约的首要宗旨是保证“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或对象”。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如设立军事基地和堡垒,进行军事演习,以及任何武器的试验,均应予禁止。《条约》也禁止在南极进行核爆炸和处置废核材料。《条约》规定南极科学调查的自由,并促进这一方面的国际合作。《条约》冻结缔约国在南极领土主权问题上各自的法律立场。《条约》不妨碍缔约国以前在南极对领土主权的主张,但在《条约》有效期间缔约国不得提出新的领土主张或扩大现有主张的要求。缔约各方可以派遣观察员进入南极各地区进行《条约》规定的观察,缔约各方应互相通知考察队的派遣和科学研究站的设立。根据规定,在《条约》生效30年后,经任一南极条约协商国的请求,可以召开审查会议,对该条约作必要的修改或修正,甚至废除。中国于1983年加入《南极条约》。 南极条约1959年12月1日美、苏、英、法、澳、挪、日等12国缔结于美国华盛顿,1961年6月23日生效。1983年中国加入该公约。截至1985年共有32个当事国。条约由前言、正文14条及最后议定书组成,主要规定: (1)南极应为全人类利益服务。任何国家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而开展国际合作; (2)南极永久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南极设立军事基地、要塞、进行军事演习、武器试验,禁止进行任何核爆炸或在南极处置放射性尘埃; (3) 在条约有效期内 (暂定为30年)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条约第4条第2款规定: “在本条约有效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行为或活动,不得构成主张、支持或否定对南极的领土主权的要求的基础,也不得创立在南极的任何主权权利。本条约有效期间,对在南极的领土主权不得提出新的要求或扩大现有要求”;(4)缔结各方有权指派观察员在任何时间进入南极洲任何地区进行视察;(5)建立南极协商会议,作为协调各缔约国在南极洲活动的机关;(6)该条约适用于南纬60度以南地区,包括一切“冰架”。《南极条约》是关于南极地区法律地位问题的唯一条约。 南极条约1959年12月1日,苏、美、英、日、法、挪、比、澳大利亚、新西兰、阿根廷、智利和南非12国在华盛顿签订。1961年6月23日生效,有效期30年。条约规定南极对联合国一切成员国开放,只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南极地区采取任何军事性质的措施和进行任何核爆炸以及弃置放射性废物;保护在南极科学考察的自由和促进科学考察中的国际合作。截止1986年1月共有26个成员国。我国于1983年6月正式加入。 南极条约1959年12月1日在华盛顿签订的,南极仅用于和平目的和禁止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行动的条约。 南极条约treaty on Antarctica 南极条约Antarctic Treaty (1959年12月1日由美、苏、英、澳、新、法、挪、比、日、阿根廷、智利和南非等12个国家和地区在华盛顿签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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