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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的行政区域划分为:联邦、共和国(自治省)、区。三者都是劳动者实行自治的社会政治共同体,设有议会、执行委员会以及管理、审判、检察等机关。此外,若干个区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可以组成联区,以处理共同的事务和满足共同的需要。大城市内各区可组成城市共同体,以保证实现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妥善安排市政设施建设和满足公用事业需要。联区和大城市是特殊的社会政治共同体,共和国和自治省可以把某些职权委托它们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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