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南斯拉夫联邦执行委员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南斯拉夫联邦执行委员会南斯拉夫联邦议会的执行机关,即南斯拉夫联邦政府。由主席、副主席、委员、联邦秘书和联邦委员会主任组成。主席由联邦议会根据联邦主席团的提名选出,其他成员由联邦议会根据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候选人的提名,并考虑选举和任命委员会的意见选出。在确定联邦执行委员会成员的人选时,要贯彻各共和国平等地派代表和各自治省相应地派代表的原则。联邦议会代表当选为联邦执行委员会成员后,即失去议会代表的资格。每届任期4年,根据1981年宪法修正案,主席不得连任(原来可连任1次),委员可连任1次(原来在特殊情况下可连任2次),在联邦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就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状况、联邦议会的法律和政策的实施,指导和协调联邦管理机关工作的情况,对联邦议会负责。主要职权:立法提案权、法律实施权、协调指导监督权。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在执行领域不实行协商一致原则,联邦执行委员会可依据法律独立地制定各种行政法规。如果认为它无法保证联邦议会制定的政策和法律的实施,或无法保证联邦主席团建议的措施的贯彻执行,或联邦议会不通过它提出的法律草案和措施就无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可以提出集体辞职,或要求联邦议会表决对它的信任问题。联邦议会联邦院根据10名以上代表的提议,共和国和自治省院根据1个代表团的提议,也可以讨论和表决对联邦执行委员会的信任问题。1981年宪法修正案规定,联邦执行委员会任期满两年后,要向联邦议会做全面的工作报告,联邦议会两院要对这一报告进行专门讨论,对其工作作出评价,并对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和委员进行信任投票。为了保证联邦法律在全国的贯彻执行,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如果共和国和自治省管理机关不执行联邦法律,而且经提醒后仍无改进,联邦执行委员会将保证这些法律的贯彻执行,同时建议联邦议会将这一情况通知共和国和自治省议会,要求它们追究该管理机关领导人的责任。下设联邦管理机关、联邦管理组织、办公机构、工作机构和咨询机构。 南斯拉夫联邦执行委员会 南斯拉夫联邦执行委员会南斯拉夫联邦议会的执行机关。联邦执行委员会由主席根据共和国拥有均等名额与自治省拥有相应名额的原则选出的委员、联邦部长以及其它行政机关和组织的主管官员组成。联邦执行委员会的主席和委员的候选人由劳动人民社会主义联盟提出建议,由联邦议会各院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在提名联邦部长作为执行委员时应照顾民族的代表性。执行委员会的成员不能兼任议员。执行委员会要向议会负责,向议会提出工作情况报告,联邦议会对其进行审议并作出评价,决定是否对其信任。如执委会主席提出辞职或被解职,则整个执委会也必须辞职或被解职。根据宪法规定,联邦执行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关心政策的执行和联邦法律以及联邦议会的其他条例和一般性文件的实施,建议议会确定内外政策; 提出联邦法律、其他条例和一般文件的提案; 发布有关命令、决议和条例;确定社会计划草案,确定联邦预算和决算的建议并关心其执行情况; 协调、指导与监督联邦管理机关的工作,撤销联邦管理机关通过的与联邦法律、联邦议会文件和条例相抵触的有关条例; 确定联邦管理机关内部组织的总原则; 在国外设立外交和领事代表机构,批准不由联邦议会批准的国际条约; 关心国家防务政策的实施和防务准备工作的进行情况等等。 ☚ 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 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主席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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