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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期间公布的行政法规。共21条。规定在民国临时政府所在地设南京府,南京府置府知事一人,管理所属行政事务,置私书厅,负责掌管机要、编制统计等事。南京府下设民治科、劝业科、主计科、庶务科等四科。规定了各科掌管的具体事项及南京府知事下的职员编制、职责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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