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与性道德
卖淫是指妇女为了获得金钱而出卖肉体的行为。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人们对卖淫是否道德有着不同评价。在古希腊繁荣时期,由于希腊人向海外殖民,不断带回女俘虏,供家内享用。女奴虽然不能与妻子争夺财产和法律、社会地位,但可以争夺性交机会,并且常占上风。因此政治家梭伦在雅典城内建立集中的公共妓院,把男人的注意力从家内女奴身上引向公共妓院,从而巩固了家庭和婚姻。因此,梭伦受到称赞,娼妓制度受到称赞,妓女的社会地位也得到提高,有些名妓甚至能左右国家的政治。中世纪的基督教把妓女当作社会的安全阀,倡建妓院,圣托马斯·阿奎那说:“都市的卖淫好像宫殿的阴沟,假使没有阴沟,宫殿将成为臭恶不堪的地方”。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从人道主义出发,对卖淫进行严厉的道德谴责,但是卖淫的社会根源——私有制却没有受到谴责、没有被消灭,这样妓女就成了资产阶级的双重牺牲品,即她们是罪恶的私有制财产制度的牺牲品,又是资产阶级伪善道德的牺牲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有制取代了私有制,消灭了卖淫产生的最为深刻的经济根源,卖淫是危害性很大的一种性犯罪行为,也是一种很不道德的性行为。从道德上和法律上,我国不仅严厉谴责、坚决打击卖淫行为,而且严厉谴责、坚决打击与此相关的嫖娼行为,引诱和容留妇女卖淫或强迫妇女卖淫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指出:“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15天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嫖宿不满14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139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强迫妇女卖淫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在规定的最高刑期以上处刑,直接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