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行为unilateral act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单方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单方行为之所以具有法律效果,是因为作此行为的国家或国际法主体有使其行为具有法律效果的意思,同时,国际法赋予这种行为以这样的效果。国际法上有很多这种行为,例如,承认、抗议、退出条约、声明合并某一领土、断绝外交关系,发出最后通牒、宣战、宣告中立、宣告封锁、投降、宣告终止战争、等等。这种行为虽是单方的,但按照国际法,各有其一定的法律效果。
单方行为仅基于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依法成立的法律行为,“双方行为”的对称。按照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理论,单方行为可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和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两类。前者是指行为人须向特定人作出意思表示,无须其承诺即可依法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免除债务、撤销代理等行为,又称“相对的单方行为”;后者则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无须针对任何特定人即可依法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行为、悬赏广告行为、放弃继承行为等,又称“绝对的单方行为”。 单方行为unilateral ac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