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华侨投资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华侨投资条例 “华侨投资条例”1955年11月19日国民党当局公布实施。其后多次修正。条例制定目的为鼓励、保证华侨投资。条例规定,投资主管机关为台“经济部”所设投资审议委员会;投资种类为:汇入或携入外汇构成的现金; 自备外汇输入的自用机器设备、原料,或建厂及周转需要的准许进口类出售物资、专门技术或专利权; 经核准结付外汇的投资本金、资本利得、净利、孳息或其他收益。投资方式为:单独或联合出资,或与台湾当局、人民、法人、外国人或外国法人共同出资举办事业,或增加资本扩展原有事业; 对原有事业的股份、公司债的购买,或为现金、机器设备、原料的借贷;以专门技术或专利权作为股本。投资范围为:台湾所需的生产或制造事业;有外销市场的事业;公用事业、服务事业或有助于农、工、矿、交通的事业;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发展的事业; 其他有助于台湾经济或社会发展的事业。结汇办法为: 以投资本金、资本利得、净利、孳息申请结汇时,以汇入或携入投资时的货币为准;以自用机器、设备、原料、专门技术、专利或出售物资折算者,以原核准计值的货币为准;所用汇率,以实际结汇日外汇指定银行挂牌卖出汇率为准。条例还规定,投资者除享有本条例所规定的权利外,其他方面与台湾民营的同类事业,享有同等待遇。该条例的多次修正,主要是侧重于优惠比例的规定及管理制度、审批手续等。 ☚ 华侨回台投资办法 华侨革命飞机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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