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在日仇杀案
本案发生于清朝光绪十年(公元1884年)。华侨韦滔在日本国期间,为讨还赌债,寻仇将另一名华侨陈建兆杀害。按清律规定:凡于国内故意仇杀者,应判处斩监候刑,俟至秋后执行。现案发地点在日本国土上,根据日本国法律规定,应先由该国理事官讯取确证,提出建议,后移交中国,交由韦滔所属的上海县衙审理。经过两国往来交涉,最后经出使日本国的中国清朝大臣批准,寻仇杀人犯韦滔被递解回国。上海县衙进行初审时,认定韦滔犯有故意杀人罪,而本人也供认不讳,于是,报请松江府。松江知府复审后,上报江苏省。江苏省臬司许应提出,韦滔于国外仇杀同胞,虽法无治罪之条,但不容宽贷,仍应根据《大清律》判处韦滔“斩监候,拟于秋后处决”。江苏省巡抚同意臬司审理意见,并报请朝廷批准执行,处死韦滔。此案终结后,经清朝批准,该案判决成为通行全国的判例,对解决同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