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回台投资办法”
1954年9月1日,台湾当局“行政院”院长俞鸿钧签署公布实施。全文18条。该办法规定,华侨投资种类包括外国货币外汇构成之现金,台湾所需之机器或其他货物,专门技术或专利权,经核准结付外汇之投资本金、净利、率息或其他收益。投资项目必须是台湾所需的生产或制造事业,有外销的市场,有助于重要工业公用事业的发展和技术的改进。投资方式可以是兴办新事业,扩展原有事业,购买原有事业的股份,提供贷款、技术和专利权。为刺激华侨投资,办法还规定投资人以其投资每年所得之净利或率息申请结汇,但其金额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