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3年3月10日由民政部发布。目的是便于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主要内容: (1)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结婚、双方自愿离婚和复婚,凡要求在国内(内地)办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国内 (内地) 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2)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其一,国内公民应持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所出具的户口证明;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 (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其二,华侨应持有中国驻该国使、领馆颁布的本人护照; 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其三,港澳同胞须持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 中国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辩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须持有国外和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证明。当事人离过婚的,还必须持有离婚证件; 丧偶的,须持有配偶死亡证件; 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3) 对于来自和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 (地区) 的华侨同国内公民之间申请结婚登记的,须持有华侨居住国 (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并经与中国和华侨居住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4)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国内 (内地) 一方户口所在此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5)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申请结婚登记办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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