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清吏司
清代户部内设置的14个机构的合称。分管各省的赋税、粮饷。《清史稿·职官志一》:“户部:……江南、江西、浙江、湖广、福建、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14清吏司:郎中,宗室1人,〔江西司置〕;满洲17人,〔江南、浙江、河南、山西、陕西、四川、广东、广西、贵州司各1人,福建、湖广、山东、云南司各2人〕;蒙古1人,〔山西司置〕;汉14人,〔司各1人〕;员外郎,宗室2人,〔广东、广西司置〕;满州36人,〔山西司1人,浙江、江西、河南、四川、广东、湖广司各2人,江南、陕西、广西、山东、湖广司各2人,江南、陕西、广西、山东、云南、贵州司各3人,福建司5人〕;汉14人。主事,宗室1人,〔浙江司置〕;蒙古1人,〔福建司置〕;满、汉各14人。笔帖式,宗室1人,满洲100人,蒙古4人,汉军16人。……14司,各掌其分省民赋,及八旗诸司廪禄,军士饷糈,各仓,盐课、钞关、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