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 农村劳动者的社会保险
自50年代中期起,安徽开始对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农民实行一定水平的生活保障制度。40多年来,尽管在农村还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但在扶贫、老弱病残的救济、自然灾害的救济等方面取得较大成就。1988年全省由农村集体经济供养的散居孤、老、残、幼达15.72万人,供养金额达5041万元,比1980年供养费增长7.5倍。1988年农村乡镇举办敬老院2100个,供养2.29万人,供养金额达766.3万元。1991年全省农村贫困户得到救济人数190.4804万人,比1990年增加97.3053万人;1991年全省农村散居五保户人数21.6448万人,其中,得到国家定期救济人数1.854万人,得到集体给予补助人数15.2831万人;1991年“双扶”户数为73.0867万户,比1990年增加22.0393万户;自然灾害救济人数1991年3860.3777万人;1991年全省农村集体办的敬老院2334个,工作人员5564人,床位32083张,年末收养人数27235人。
近年来,安徽一些经济水平较高的乡村实行了生育、病残、死亡等保险待遇。这些保险的范围、对象、基金筹措办法以及一些具体措施都根据各地自身的情况而有所不同。但大部分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险还仅限于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