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经辞典︱《十三經辭典》凡例 《十三經辭典》凡例 一、條目安排 1. 本辭典按十三部經書分部編寫,一部經書為一卷。 2.本辭典所收條目為單字條目和多字條目。 收釋各部經書的字、詞、短語以及含有經義或特殊意義的句子。 3. 單字條目按部首分列。部首定為二百部。 同一部首下的單字條目依筆畫多少為序,筆畫少的排在前。 畫數相同的按起筆一(横)、丨(竪)、丿(撇)、丶(點)、乙(折)的順序排列。 4. 形同音異的單字條目(包括今音相同古音不同者),用(一)(二)(三)……標明音項。其排列以使用頻數多少為序,頻數多的排在前。 5. 多字條目以音節多少排列在單字條目下。音節少的排在前;音節相同的按使用頻數多少排列,頻數多的排在前;音節和使用頻數都相同的,按在經書中出現的先後順序排列。凡多音項的多字條目屬第二音項以下者,在其右下角用阿拉伯數字標注相應音項。 6. 單字條目用於多音節詞第二字以下者,出另見條,其後用( )標注出現的頻數。二、字體和字形 1. 本辭典採用繁體字。 2.本辭典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和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1964年聯合發佈的《印刷通用漢字字形表》規定的新字形。新舊字形的變動,見《新舊字形對照舉例》。 3. 單字條目後,用[ ]加注相應的簡化字,用( )加注相應的規範字。 未被整理的異體字單出條目。 4.簡化字以1986年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重新發佈的新版《簡化字總表》所列字目為準。規範字以195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聯合發佈的《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中的規範字為準。 5. 底本中屬刻工造成之缺筆、誤筆字或屬避諱字,逕直改正。三、注 音 1.本辭典在單字條目後,依次標注漢語拼音字母、注音字母;中古反切及聲韻調;上古韻部。 中古音依據《廣韻》者,不標明出處。《廣韻》所無者,須標明所依韻書名稱。上古韻部採用近人所用之三十部。多字條目不注音讀。 2.異體字按韻書所收之體之音標注音讀。同義多音者,選取一音。 3.錯訛之字按正字注音。 4.多字條目、釋義、書證中的生僻字、不易分辨的多音字,均用漢語拼音字母注音。四、釋 義 1.每一詞(辭)目盡列其在該經書中的全部義項,用①②③……標示。其排列以義項頻數多少為序,頻數多的排在前。義項頻數相同的,以其在經書中出現的先後為序。 2.詞目為單音詞、複音詞者,在義項標號①②③……後用[ ]標出該義項的詞性。 詞性分别用“名、動、形、數、量、代、副、介、連、助、語氣、嘆、兼”等表示。詞綴用“綴”表示。 3.通假字及古今字,釋義前用“用同×”說明。五、書 證 1.每一義項下,列舉1—3條書證,依其在各部經書中出現的先後為序。 書證前標出篇名或篇次,書證後加( )標明該書證的出處,包括辭典所附原文中的頁碼,以及在《十三經注疏》中的頁碼、欄次。 2.書證中出現的詞目用~代替。如書證與詞目完全相同,書證不再出現,釋義後祇說明“見《×××》(篇名)”,並標明出處。六、其 他 1.釋義及書證中涉及到的人名、地名、國名、朝代名等,均加專名號。 2. 單字條目右上角標注字頻,注音後用( )標注單音詞頻(詞綴的頻數不計入),釋義後用( )標注義頻。 多字條目釋義後用( )標注頻數。 3.本辭典以1980年中華書局影印《十三經注疏》為底本。 辭典正文後附經書原文,以及西安碑林唐開成石經的拓片縮印件(此拓片整理件由陝西師範大學圖書館提供,拓片中的漫漶、錯訛之處未作校正)。 4. 爲便於檢索,辭典正文前有《部首檢字表》、《音序檢字表》、《四角號碼檢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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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经辞典︱《十三經辭典》凡例 《十三經辭典》凡例 一、條目安排 1.本辭典按十三部經書分部編寫,一部經書爲一卷。 2.本辭典所收條目爲單字條目和多字條目。收釋各部經書的字、詞、短語以及含有經義或特殊意義的句子。 3. 單字條目按部首分列。部首定爲二百部。同一部首下的單字條目依筆畫多少爲序,筆畫少的排在前。畫數相同的按起筆一(横)、丨(竪)、丿(撇)、丶(點)、乙(折)的順序排列。 4.形同音異的單字條目(包括今音相同古音不同者),用(一)(二)(三)……標明音項。其排列以使用頻數多少爲序,頻數多的排在前。 5.多字條目以音節多少排列在單字條目下。音節少的排在前;音節相同的按使用頻數多少排列,頻數多的排在前;音節和使用頻數都相同的,按在經書中出現的先後順序排列。凡多音項的多字條目屬第二音項以下者,在其右下角用阿拉伯數字標注相應音項。 6. 單字條目用於多音節詞第二字以下者,出另見條,其後用( )標注出現的頻數。 二、字體和字形
1.本辭典採用繁體字。 2.本辭典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和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1964年聯合發佈的《印刷通用漢字字形表》規定的新字形。新舊字形的變動,見《新舊字形對照舉例》。 3.單字條目後,用[ ]加注相應的簡化字,用( )加注相應的規範字。未被整理的異體字單出條目。 4.簡化字以1986年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重新發佈的新版《簡化字總表》所列字目爲準。規範字以195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聯合發佈的《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中的規範字爲準。 5.底本中屬刻工造成之缺筆、誤筆字或屬避諱字,逕直改正。 三、注音
1.本辭典在單字條目後,依次標注漢語拼音字母、注音字母;中古反切及聲韻調;上古韻部。中古音依據《廣韻》者,不標明出處。《廣韻》所無者,須標明所依韻書名稱。上古韻部採用近人所用之三十部。多字條目不注音讀。 2.異體字按韻書所收之體之音標注音讀。同義多音者,選取一音。 3.錯訛之字按正字注音。 4.多字條目、釋義、書證中的生僻字、不易分辨的多音字,均用漢語拼音字母注音。 四、釋義
1.每一詞(辭)目盡列其在該經書中的全部義項,用①②③……標示。其排列以義項頻數多少爲序,頻數多的排在前。義項頻數相同的,以其在經書中出現的先後爲序。 2.詞目爲單音詞、複音詞者,在義項標號①②③……後用[ ]標出該義項的詞性。詞性分别用“名、動、形、數、量、代、副、介、連、助、語氣、嘆、兼”等表示。詞綴用“綴”表示。 3.通假字及古今字,釋義前用“用同×”說明。 五、書證
1.每一義項下,列舉1—3條書證,依其在各部經書中出現的先後爲序。書證前標出篇名或篇次,書證後加( )標明該書證的出處,包括辭典所附原文中的頁碼,以及在《十三經注疏》中的頁碼、欄次。 2.書證中出現的詞目用~代替。如書證與詞目完全相同,書證不再出現,釋義後祇說明“見《×××》(篇名)”,並標明出處。 六、其他
1.釋義及書證中涉及到的人名、地名、國名、朝代名等,均加專名號。 2.單字條目右上角標注字頻,注音後用( )標注單音詞頻(詞綴的頻數不計入),釋義後用( )標注義頻。多字條目釋義後用( )標注頻數。 3.本辭典以1980年中華書局影印《十三經注疏》爲底本。辭典正文後附經書原文,以及西安碑林唐開成石經的拓片縮印件(此拓片整理件由陝西師範大學圖書館提供,拓片中的漫漶、錯訛之處未作校正)。 4.爲便於檢索,辭典正文前有《部首檢字表》、《音序檢字表》、《四角號碼檢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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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经辞典︱《十三經辭典》凡例 《十三經辭典》凡例 一、條目安排 1.本辭典按十三部經書分部編寫,一部經書爲一卷。 2.本辭典所收條目爲單字條目和多字條目。 收釋各部經書的字、詞、短語以及含有經義或特殊意義的句子。 3.單字條目按部首分列。部首定爲二百部。 同一部首下的單字條目依筆畫多少爲序,筆畫少的排在前。畫數相同的按起筆一(横)、丨(竪)、丿(撇)、丶 (點)、乙(折)的順序排列。 4.形同音異的單字條目(包括今音相同古音不同者),用(一)(二)(三)……標明音項。其排列以使用頻數多少爲序,頻數多的排在前。 5.多字條目以音節多少排列在單字條目下。音節少的排在前;音節相同的按使用頻數多少排列,頻數多的排在前;音節和使用頻數都相同的,按在經書中出現的先後順序排列。凡多音項的多字條目屬第二音項以下者,在其右下角用阿拉伯數字標注相應音項。 6. 單字條目用於多音節詞第二字以下者,出另見條,其後用( )標注出現的頻數。二、字體和字形 1. 本辭典採用繁體字。 2.本辭典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和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1964年聯合發佈的《印刷通用漢字字形表》規定的新字形。新舊字形的變動,見《新舊字形對照舉例》。 3.單字條目後,用[ ]加注相應的簡化字,用( )加注相應的規範字。未被整理的異體字單出條目。 4.簡化字以1986年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重新發佈的新版《簡化字總表》所列字目爲準。規範字以195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聯合發佈的《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中的規範字爲準。 5.底本中屬刻工造成之缺筆、誤筆字或屬避諱字,逕直改正。三、注 音 1.本辭典在單字條目後,依次標注漢語拼音字母、注音字母;中古反切及聲韻調;上古韻部。 中古音依據《廣韻》者,不標明出處。 《廣韻》所無者,須標明所依韻書名稱。上古韻部採用近人所用之三十部。多字條目不注音讀。 2. 異體字按韻書所收之體之音標注音讀。 同義多音者,選取一音。 3. 錯訛之字按正字注音。 4. 多字條目、釋義、書證中的生僻字、不易分辨的多音字,均用漢語拼音字母注音。四、釋 義 1.每一詞(辭)目盡列其在該經書中的全部義項,用①②③……標示。其排列以義項頻數多少爲序,頻數多的排在前。義項頻數相同的,以其在經書中出現的先後爲序。 2.詞目爲單音詞、複音詞者,在義項標號①②③……後用[ ]標出該義項的詞性。 詞性分别用“名、動、形、數、量、代、副、介、連、助、語氣、嘆、兼”等表示。詞綴用“綴”表示。 3.通假字及古今字,釋義前用“用同×”説明。五、書 證 1.每一義項下,列舉1—3條書證,依其在各部經書中出現的先後爲序。 書證前標出篇名或篇次,書證後加( )標明該書證的出處,包括辭典所附原文中的頁碼,以及在《十三經注疏》中的頁碼、欄次。 2. 書證中出現的詞目用~代替。如書證與詞目完全相同,書證不再出現,釋義後祇説明“見《×××》(篇名)”,並標明出處。六、其 他 1. 釋義及書證中涉及到的人名、地名、國名、朝代名等,均加專名號。 2. 單字條目右上角標注字頻,注音後用( )標注單音詞頻(詞綴的頻數不計入),釋義後用( )標注義頻。 多字條目釋義後用( )標注頻數。 3. 本辭典以1980年中華書局影印《十三經注疏》爲底本。 辭典正文後附經書原文,以及西安碑林唐開成石經的拓片縮印件(此拓片整理件由陝西師範大學圖書館提供,拓片中的漫漶、錯訛之處未作校正)。 4. 爲便於檢索,辭典正文前有《部首檢字表》、《音序檢字表》、《四角號碼檢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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