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的干涉权医生用来限制病人自主权的一种特殊权利。与病人的自主权相对立。它是父权主义伦理学观的体现。父权主义又称家长主义,是一种限制自由的伦理观。医生运用干涉权的目的,在于保护病人的利益或保护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前者被称为纯粹的父权主义,后者被称为非纯粹的家长主义。干涉权运用的基本原则是:一不害己,二不害人。其运用的基本条件是:(一)患者无理性决定能力;(二)如不予干涉,病人或他人、社会的利益将受到伤害;(三)干涉的利应大于干涉的害。干涉权通常运用的范围是:1.拒绝治疗范围。如果病人拒绝治疗会造成严重后果,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医生可运用干涉权予以否定。2.人体实验范围。对一些高度危险的人体试验,即使病人已作承诺,医生也可以予以否定。对被迫或被骗同意的人体试验,医生也可予以放弃和制止。3.讲真话范围。如果将后果严重的不良诊断、预后告诉病人,会影响治疗甚至加速死亡时,医生有权向病人隐瞒真情,但应向其家属或单位组织讲明真相。4.保密范围。病人有权要求医生为他保密,但如果这种请求可能对他人和社会产生危害时,医生就有权予以否定,并通过适当方式告知他人。5.行为控制范围。对精神失常的病人,为了避免对己、对他人和社会产生伤害行为,医生可以强迫其住院、治疗。在涉及计划生育的医疗工作中,医生也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干涉权。行使上述干涉权,表面上是“侵犯”了病人的自主权,实质上却是维护了病人的根本利益,因而是符合医德的基本精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