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劳动鉴定
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对老、弱、病、伤、残职工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别和评定。其主要内容是: (1) 审查批准职工患病受伤超过一定天数的假期。(2) 对长期休养的病伤职工,定期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根据其健康情况,确定复工、调换工作或继续休养。(3) 对治疗终结或继续治疗无效的病伤职工进行鉴定,根据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分配、调换工作,继续休养,或者作出退休、退职处理的意见。根据全国总工会在1957年颁发的《批准工人、职员病伤、生育假期的试行办法(草案)》和《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通则 (试行草案)》的规定,企业医务劳动鉴定工作应由鉴定委员会 (或鉴定小组) 负责进行。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受地方卫生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由企业的医疗部门、行政、工会、劳动、人事和技术安全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任由行政副厂长 (副经理) 担任,副主任由工会负责人和医疗部门负责人担任。鉴定委员会对患病或负伤职工进行鉴定时,必须在鉴定书上写明病、残原因 (如一般疾病、职业病、因工与非因工负伤、革命战争造成的旧病伤复发等),由主治医师或主任医师签名盖章,并加盖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印章。职工不同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时,有权向地方卫生部门和上级工会反映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国家和企业法定的劳动鉴定机构,它所出具的鉴定书,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