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该履行的高度谨慎与注意,以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义务。医务人员未尽到或欠缺其应负的注意义务即构成过失。一般情况下,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注意义务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该尽到的基本义务,也是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医疗损害是否有过错的依据。注意义务的对象是患者。注意义务的内容包括一般注意义务和特别注意义务。一般注意义务是指对所有患者都应履行的义务,包括: 详细了解患者病情及当前的身体情况,认真查找病因,合理确定治疗方案,对诊疗行为的不良后果有合理的预见及有效的控制措施;对患者履行告知义务,施行手术等诊疗活动应征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规范填写和妥善保管诊疗资料等。特别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对特殊患者或特殊情形所负有的义务,如因患者为特殊体质的,采取的检查、治疗措施为非常规的,抢救的患者为危重的,医务人员必须履行更高标准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是否履行了自己的注意义务,应当以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的诊疗规范为依据,以诊疗行为当时的全国普遍适用的专业医务人员的标准来判断。从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看,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要求的是“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似乎不考虑地区差异、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但在我国目前医疗水平非常不平衡的情况下,在考量医务人员注意义务时,还是应当注意不同地区和不同资质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差异。只要在其诊疗活动中能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即能满足患者对其医疗水平的合理信赖,应当认定其履行了自己的注意义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0条中也是这样规定的,“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或者“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即使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 紧急救治义务 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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