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区长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区长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基层政权组织市辖区人民政府首长。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每届任期前后不同。1950年规定为1年,1954年以后规定为2年,1979年以后规定为3年。主要职责:主持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在本区范围内,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代表区人民政府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区长 区长官名。清代末置。为京师各区的警官之长。(见: 区官) ☚ 区官 区副 ☛ 区长district chief;head of a district 区长head of a district;district chief 区长官名。(1)北洋政府时期山西省设置,由省委任,直属县知事,为有给职。主要掌理县署委办事件,督饬村长办理行政事务。(2)国民党政府设置,一为县以下的区署的主官,辅佐县长总理全区政务。参见“区署”。二为市政府所属区公所的主官,主管本区政务,其应办事项为:一、区民大会决定应办事项;二、区民代表会议交办事项;三、区预算、决算编制事项;四、区财政收支及公款、公产、公营事业管理事项;五、市政府委托办理事项;六、其他依法令所定应办事项。区长法定由区民大会选举之。惟在举行区长民选前,隶属于行政院的市,区长由内政部委任;隶属于省政府的市,区长由省政府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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