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行政
区域行政的类型是与行政区域的类型相一致的。后者往往按照社会、经济、政治、民族等状况来分,在我国目前有三种。一般是行政区域,即省、县、乡 (民族乡)、镇;二是城市行政区域,即直辖市、地级市、县级市和市辖区; 三是民族自治区域,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据此,区域行政也相应分为三种类型。
省、县、乡、镇行政。这是我国区域行政中最常见、最基本的一种类型。它的主要行政对象是农业和手工业。这是它与城市行政的最显著的区别。但是,随着近十多年来,农村多种经营的发展,工商业也越来越成为这一类行政的对象。省行政是我国最高层次上的区域行政,是国务院统领地方事务的最重要的中介。由于省域一般较大,加上下面设有多层次的行政单位,故省行政一般不直接管理具体社会事务,而较多地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督,执行中央政府的政策、指令,推动全省行政。
县行政是我国区域行政中的基本环节、体现了乡村行政与城镇行政相结合的特点。乡镇行政是我国最基层的区域行政,是各级政府行政决策得以最终实施的主要落脚点。省行政对县行政领导与控制。县行政对乡行政的控制,大多是直接进行。而省行政大多由下属机构完成。
城市行政是城市政府依法对城市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公共事业、市政建设进行综合管理的过程,同时也是市政府以市区为核心对所辖市、县、乡镇进行的管理活动。由于现代化日程的推进,我国城市日渐增多,并且成为全国或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城市行政的地位更加突出,由于城市人口密度大,地域面积狭小,经济文化水平高,交通服务业发达,工业占据主导地位,因此,城市行政明显地区别于省、县、乡、镇行政。城市行政包括直辖市行政、地级市行政、县级市行政和市辖区行政。
民族自治行政。民族自治行政是我国根据本国国情,从加强民族平等和团结,各民族共同进步的宗旨出发,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的一种区域行政。
我国区域行政的特点表现为: 在坚持中央集权的前提下,强调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 在坚持 “议行合一” 的前提下,接受中央政府和本级人大的双重领导; 在坚持民主集中的前提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合议制两种领导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