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匪徒刑罚令”亦称“匪徒惩罚令”。日本殖民政府为镇压台湾人民抗日运动而制定的法令。1898年(清光绪二十四年)11月15日日本台湾总督儿玉源太郎以第二十四号律令的形式发布。其主要内容:(1)“匪徒”之首魁及“教唆者”处死刑;(2)“匪徒”之谋划及“指挥者”处死刑;(3)放火烧毁房屋、船舶、山林、田野者处死刑;(4)抵抗官吏或军队者处死刑;(5)毁坏交通标志通讯设施以致发生危险者处死刑;(6)毁坏电车、电话者处死刑;(7)杀人或强奸妇女者处死刑;(8)抢劫他人财产者处死刑;(9)为抗日义军提供兵器、弹药、船舶、金钱及其它物资,或提供会合场所者,处以死刑或其他徒刑。在这道残酷法令下惨遭杀害的台湾同胞,据统计,达万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