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涉外星级饭店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涉外星级饭店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宾客人身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旅游安全环境,依据《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涉外星级饭店(以下简称星级饭店),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星级饭店的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星级饭店的消防、治安防范和国家安全工作等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和安全工作标准开展旅游安全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和评比表彰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星级饭店的各类旅游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指导区县旅游局(办)的安全管理工作。
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一、二星级饭店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组织实施市旅游局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部署;协助对各类旅游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旅游安全信息。
第四条 星级饭店的安全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法定代表人对本饭店的安全工作负全责。
星级饭店应当坚持专业工作与群防群治相结合,人防、物防与技术防范相结合,逐级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星级饭店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预防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二)预防和扑救火灾;(三)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四)预防交通安全事故;(五)预防食物中毒事故;(六)做好重要宾客、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七)及时处置危及宾客和场所安全的事故和突发事件;(八)预防利用饭店进行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星级饭店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组织和单独的安全保卫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保卫人员,制定各项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和奖惩措施,确定岗位安全职责。
第七条 星级饭店的安全工作应当按照《北京市旅游涉外星级饭店安全管理基本标准》(附后)实行规范化管理。市和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此标准实施对星级饭店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申报和晋升星级的饭店,在符合国家星级评定标准的同时,也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 星级饭店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消防、国家安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贩毒、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星级饭店应当加强对包房出租、承包等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签订各项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落实防火、治安防范和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
第十条 星级饭店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不断提高安全保卫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防范技能。
第十一条 星级饭店应当制定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防范各种安全事故发生的预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演练。
第十二条 星级饭店接待重要宾客、举办重要活动及大型会议等应当严格履行有关部门的申报手续,并向市旅游局报告,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禁接待、举办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活动。
第十三条 星级饭店应当不断完善和更新各种安全设施设备,加强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严格操作规程,确保其正常运行。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对暂时不能消除的隐患,应当采取积极措施进行监控,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消除。
第十四条 星级饭店应当根据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统一部署开展工作,建立安全信息网络,及时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安全工作动态及信息。
主管安全工作的店级负责人和安全保卫部经理应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有变更及时报告。
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应当按照《北京市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在安全工作中,领导重视,管理规范,安全责任制到位,措施得力,成绩突出的星级饭店和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市旅游局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安全工作不符合《北京市旅游涉外星级饭店安全管理基本标准》,市和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批评,责令改正;出现安全管理混乱、责任制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整改、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据《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撤销旅游定点单位的资格或降低星级饭店的等级。
第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定点饭店、定点公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原京旅发(92)第355号《北京地区旅游涉外饭店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