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决议
1987年6月23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共10条。主要规定:
❶老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禁止谩骂、侮辱、殴打、虐待、遗弃和非法拘禁老年人。
❷老年人的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家禽、知识产权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包括子女及其他亲属不得侵占、哄抢、私分、破坏老年人的财产,不得强行挤占老年人的住房。子女应当保障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子女的生活水平。
❸老年人离婚、丧偶后再结婚,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和歧视。
❹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发展老年人福利和服务事业,开展老年人文化和体育活动,注意防治老年病的研究,尊重和重视老龄问题委员会等社会团体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妥善解决。
❺每年重阳节为本市敬老日。届时举行各种敬老、爱老活动,表彰老人的先进事迹和敬老、爱老的好人好事。
❻在普及法律常识的工作中,有针对性地进行敬老爱老和赡养扶助老年人的教育,同时提倡老年人学法守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