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施行。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共7章、42条。该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7大类。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条例》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储存、经营、运输装卸作了具体规定。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用火管理制度。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理。对违反该条例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或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对违反该条例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基本法规。凡在国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严格遵守。条例所指的化学危险品是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化工产品和核能物资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物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化学试剂 比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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